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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案件证据指引及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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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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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引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危险驾驶的时间、起止路线、环境、天气、视线。

(2)车辆权属情况,车辆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等。

(3)驾车人员、乘车人员、车载货物等情况。

(4)驾驶车速、机动车安全状况(①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②机动车安全机件失灵;③机动车无牌证或已报废)。

(5)驾驶人员的驾驶资质。

(6)威胁驾驶造成的后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醉酒驾驶的,还包括:犯罪嫌疑人饮酒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等情况。

追逐行驶的,还包括:

(1)有无约定追逐行驶;

(2)其他追逐行驶的人员情况,车辆情况(型号、特征);

(3)如何追逐行驶。

3.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③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④赔偿经济损失;⑤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四)物证

1.醉酒驾车的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饮酒时间、地点、人员、品种、数量,犯罪嫌疑人饮酒后在何时何地如何驾驶机动车等相关情况。

2.追逐竟驶的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追逐竟驶的时间、地点、车速、如何驾驶机动车等情况。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车辆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

(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车辆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醉驾或追逐行驶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车辆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3

附:危险驾驶案件证据清单

可将该罪的证据链条分为五环,每一环节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

张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基本证据清单

证据链条

查证事项

基本证据名称

辅助证据名称

指引提示

案件线索来源

案件是如何被机关查获的

报警记录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起诉意见书

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的经过。

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

案发及查获经过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及被告人无能力赔偿数额

现场高速公路护栏及被告人驾驶车辆受损照片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损失数额包括被告人张某甲支付车辆维修费6000元,支付路产补偿费5350元。

物损评估意见书

物价认证中心结论

车辆行驶证

车辆维修凭证

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查证犯罪事实

犯罪时间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实当晚(2014年5月10日)与被告人共同饮酒。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高速公路路段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

犯罪地点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案发地为:夏蓉高速公路隆纳段1956公里加240米路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被告人供述

案发地及周边监控录像

犯罪人员

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户籍资料


1、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四川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

2、证实事故由被告人本人造成

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驾驶的川E92622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辆行驶证

主观状态

被告人供述


证实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

被告人驾驶(违章)记录

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1、证实被告人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证实被告人肇事后未逃离现场

3、证实张某甲血样检材中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

4、证实张某甲的驾驶罪、肇事车辆已被扣押

5、证实现场物损情况

事发高速路段监控录像

事故现场方位图

证实案发时车速状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车辆与护栏撞痕、轮胎痕迹等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押物品清单

证人张某乙、龙某某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

事故责任

川E92622车辆行驶证


1、证实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属性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包括行驶证、年检信息以及车辆安全机件状况。

2、证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3、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川E92622车辆照片(包括发动机号、车架号)

证实肇事车辆安全装置和安全机件状况的司法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立功、前科劣迹等情况

案发经过


1、证实被告人系醉酒驾驶,包括血样提取记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证实张某甲案发血液酒精含量为169.5mg/100ml,未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车辆行驶证证实张某甲并非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

被告人没有交通肇事前科

被告人肇事后的表现

被告人供述

监控录像

被告人是否支付赔偿款、是否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等情况

支付车辆维修费凭证

赔偿高速公路护栏修理费的人工发票

受损方的证人证言

高速护栏及肇事车辆物损评估意见书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涉嫌罪名

危险驾驶罪



1、张某甲具有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系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等两个从重处罚情节。

2、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醉酒驾车行为已导致高速公路防护栏和其驾驶的由泸州南苑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的危害后果;

4、被告人没有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并非危险驾驶罪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导致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则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张某甲不具有上述情形,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来源:听法评茶 警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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