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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级划分、考核、辞退等,是这样规定的!

今时今日,考公已是一个一个热门话题,也很受当代年轻人的青睐!很多小伙伴只知道公务员是在政府办事儿,捧国家铁饭碗,实际上对它一点儿也不熟悉。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唠唠公务员的小知识。

01

我国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只是在政府才有,各个系统,如党政、立法、司法、政协、部分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行政编)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共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还有层次之分,刚入职的年轻人和大领导肯定不在一个层次,具体来说:

领导职务层次共十级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共八级: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02

公务员的任用

公务员的任用包括适用公务员法的任用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任用。

①前者有两种方式,分别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聘任适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②不适用公务员法的任用也有两种形式,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与领导成员,即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不包括各机关内部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二是调任,是指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其他相关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03

公务员的管理

公务员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考核

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的分类: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2、奖励

奖励的适用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的内容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结合物质奖励。

3、职务升降

晋升的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晋升的范围: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降职: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惩戒

(1)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期限: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公务员法特别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回避

(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2)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04

公务员的退出

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推出共有五种形式:

1、辞职。

几种情况下不允许辞职:

1)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2)涉及国家机密的特殊职位;

3)正在接收审计、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辞退。

国家单方解除法律关系。几种适用情况: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开除。最严重的惩戒。

4.退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女55)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5、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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