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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程序篇—送达、财产保全与期间(一百一十六)

240 当庭宣判案件判决书的送达

问:经当庭宣判,当事人均已了解人民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内容,进而能自行判断是否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的方式直接送达?

答: 关于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送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此可见, 首先,在当庭宜判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按其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而不用审查其要求邮寄送达的理由是否正当。 一方面,这是尊重当事人送达方式选择权的表现;另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通过邮寄送达可以缓解“送达难”的问题。其次,在当事人放弃邮寄送达并选择领取裁判文书的前提下,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和指定地点领取裁判文书并不违反送达的相关规定。 既然当事人没有选择邮寄送达,那么人民法院指定其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就逾期不领取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所作的告知,其本身即已在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建立了类似“契约”的约定并确立了相应的诉讼秩序, 当事人违反该约定理应承担约定业已确定的后果。最后, 人民法院主动告知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包括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期间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241 劳动争议“期间” 问: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有何区别?

答: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分别涉及两个期间制度:一是申请仲裁期间,《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二是起诉期间,《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仲裁期间和起诉期间的区别在于:

1.超过期间的法律后果不同。超过申请仲裁期间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15日起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60日,只要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超过15日起诉期间的起诉,即便仲裁申请未超过60日,人民法院也应裁定不予受理。

2.期间的法律性质不同。15日起诉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起诉期限属于程序性审查事项;60日申请仲裁期间则属于“特殊时效”,为可变期间,起算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可以发生中止、中断,但不能延长,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应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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