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如果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子女,一定要谨慎从事,一旦子女起诉要求过户房产给子女,法院就可能会支持子女的诉求,并引发离婚的各方居住困难的问题。在《民法典》出台以后,无房方可以通过在房屋内设定居住权等方式解决居住困难问题,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基本居住权益。
基本案情 01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1999年生育一子王小某。2018年,王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儿子王小某所有,房贷由李某承担”。离婚后,该房屋实际由李某居住,李某经常出差在外地工作,不外出工作的时候就居住在该房屋内,王小某跟王某一起居住在王某父母家中。
2021年,王小某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和李某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当庭表示同意王小某诉请,但李某表示自己现在经济条件困难,无处居住,不同意王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022021年,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紫薇律师和周道平律师代理了这起典型的协议离婚赠与房产给子女的案件。最终,法院认为王某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实质上构成对王小某的赠与,王小某当时已成年,未表示反对,赠与合同已依法成立。由于王某和李某对王小某的赠与和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子女的抚养、夫妻感情、夫妻与子女感情等密不可分,不能简单地适用赠与任意撤销的规定。而李某虽然主张自己经济困难,无处居住,但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李某配合王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过户到王小某名下。
律师点评 03本案虽然案情简单,但涉及了赠与合同的多个核心要点,且与离婚的财产分割有关,非常具有典型性。
首先就是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有例外,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对王小某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
另外,法律还给了赠与者一次自我救济的机会,《民法典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李某就是依据该条主张权利,但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未被法院采纳。除了上述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外,本案还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合同的撤销等一些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深深的爱意,但如何合理进行财产分割是一门学问。比如夫妻共同房产如果离婚后分给夫或妻一方,另外一方可能会面临无处居住的问题。在《民法典》出台以后,无房方可以通过在房屋内设定居住权等方式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基本权益。
附注:本案离婚协议签署于2018年,《民法典》尚未颁布,适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民法典》颁布后,相关规定未修改,为方便行文,故以《民法典》为准。
相关规定 04《民法典》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文案:曹凯
编辑:李雨新
审核:周道平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