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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应经常对公司财务风险把控做出提示

文/王良其

“仅懂得法律的律师,无疑是法律的白痴。”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应当经常对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发出财务风险控制提示。

一.公司应杜绝违规承包经营。特别是违规进行内部承包;杜绝发包后放任管理,派出财务人员以加强财务制度及管理;坚持由公司总部统一结算、总部采购或由总部统一对外支付,严格控制分公司赊欠原材料;对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要加强管理,要建立人员花名册台账制度,并监督工资按时发放。

二.付款要有依据。既要对订立合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又要对凭证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还要对领导审批、付款至在合同中约定的账户进行审核。

三.收款、收入要入公司统一收款账户。公司安排的收款人领用收据或发票应实行严格登记核查制度,而且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收付款银行账户写在合同文本上。

四.公司应加强对资产特别是资金的管理。坚持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等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管理;不定期检查,实行内部轮岗。

五.汇票管理。公司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这些有关汇票事项:有价证券;文义证券;无条件支付;背书转让;随时贴现;遗失可公示催告但不可以挂失;按现金管理。

六.防止利用汇票诈骗。收到汇票时,可送至银行确认汇票真伪及有无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即时提示兑付;公司内部建立票据备查账制度;票据背书过程中要请接收方出具收条;收取汇票时应当加盖与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购买方背书印章;签订合同时应约定“遇到恶意挂失或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时,供货方有权向购买方追索货款”等内容条款;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背书、到期提示兑付制度流程;尽量收取银行电子承兑汇票。

七.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对应收款应向债务人询征核对,及时清欠;对于长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诉讼清收。

对于公司滚动开展的业务,应加强合同管理并逐一编号;业务人员要定期与客户对账,每三个月内至少有一次对账,并由合同双方书面确认;逐笔核对,并与每份合同进行一一对应,不允许全部业务“打包”裹在一起滚动;余欠款由公司集中处理,不宜由各部门各自处理。

八.股权、资产处置。公司股权、资产依公司章程规定处置,并办理批准程序。批准程序一般包括股东会决议处置;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处置;国有资产或股权报国资委审批。

九.审慎对外担保。除公司章程有规定外,对外担保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十.加强印章管理与使用。公司印章应安排专人保管、分别保管,并达到“任何一人动用不了任何资产或资金”的印章使用控制标准;业务人员不得保管印章;落实公司印章不出门制度。

十一.防止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挪用资金。防止员工私收业务款,业务人员变动及时告知业务单位;防止伪造业务单据,加强内部审核;私收回扣、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从事营利活动的、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十二.公文管理。对于收文,每一件都应有人负责处理完毕;对于发文,实行定稿审查和审批制度;对于空白介绍信,严格实行编号管理,领用人登记、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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