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掀起了IPO领域的“史上最严财务核查风暴”。审核重心指向IPO在审企业的财务真实性,对虚构交易、现金支付等,进行重点检查,以达到挤出财务水分,充分披露在审企业风险的目的。
2014年4月2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下发了《关于组织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4]147号)
。《通知》强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要求,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将在上发审会前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抽查,以推动各方进一步归位尽责,共同促进首发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全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下称《标准(二)》),对包括11种证券犯罪在内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了全面修改和补充。其中财务造假入刑标准在资产、利润等造假之外,还新增了收入指标,收入造假达到30%即可入刑,即在虚增或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虚增或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30%以上之外,新增“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
可见,在“入口处”严防企业“带病闯关”,现在又降低了入刑门槛,进一步加强了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震慑。而在财务核查过程中,找出财务数据的异常之处,成为了核查人员的核心任务和难点所在。
智研君整理了近几年IPO财务审核中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共各位参考。
一、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里的异常数据
1、收入过快的增长
据COSO和SEC的统计数据显示,50%以上的财务造假的公司是采用了不当的收入确认。
常见的几种做法:
(1)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收入跨期确认、篡改验收时间等;
例如:
①惠而浦(60098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号),
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696.00元,利润虚增16,383,955.66元。
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40.18元,利润少记13,575,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41.80元,利润虚增6,000,808.62元。
②科融环境(30015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科融环境通过将21个项目调式报告日期由以前年度涂改为2017年,并在2017年确认调式收入,虚增2017年利润7,178,800.95元
。
(2)通过先卖出后承诺回购等方式增加销售收入;
(3)通过关联方、可控制的第三方虚假购买,虚增收入等。
例如:新纶科技(002341)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①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麦克斯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1,214.16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13,814.84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0,148.47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053.10万元,其中9,547.72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3,350.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亿思特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思特)、深圳市鑫世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世鸿)、江西省百瑞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达)、深圳市弘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擎贸易)、九江市茂发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茂发)、深圳市深投创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创展)、九江市秦合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泰合)等7家供应商。
②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东莞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276.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6,583.78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9,222.42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6,716.36万元,其中14,041.80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6,938.8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九江市长鑫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九江长鑫)、百瑞达等7家供应商。
③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467.6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4,465.12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3,215.1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3,517.85万元,其中2,653.15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1,102.59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亿思特、九江茂发、深投创展、弘擎贸易、鑫世鸿、九江长鑫、百瑞达等8家供应商。
④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维克哈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83.85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093.53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2,216.4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2,062.89万元,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740.43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等5家供应商。
⑤2016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深圳市戈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29.66万平方米,确认主菅业务收入共计498.05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448.61万元;销售回款共计582.71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49.4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弘擎贸易等供应商。
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九江市智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产品89.40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959.81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664.83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122.98万元,相应金额全部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238.84万元。上述保护膜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等4家供应商。
⑦2016年至2018年期间,常州新纶向张某控制的吉安市维克哈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保护膜等产品2,022.92万平方米,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共计24,302.20万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共计17,887.24万元;销售回款共计16,895.17万元,其中10,928.26万元在回款当日或近日由新纶科技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到张某相关银行账户,形成资金闭环;扣除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后,形成利润总额共计5,574.89万元。上述保护膜等产品全部采购自张某控制的深投创展、弘擎贸易、亿思特、鑫世鸿、百瑞达等供应商。
上述贸易业务没有物流发生,新纶科技伪造相应的出库和入库单据,并按采购金额的15%计算税费和采购金额的3%计算手续费支付给张某控制的公司,同时将同一批货物销售给张某控制的相关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物料购销形成闭环,对应的收付款形成资金闭环;上述贸易物料循环、资金闭环均可追溯至财务账,且资金闭环与贸易物料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对应关系。综上,上述业务没有商业实质,为虚构业务。
上述情况导致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新纶科技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
异常数据信号:
① 分析其销售对象,销售过于集中于某几个客户;
② 与销售有关的应收账款的非正常增长(没有现金的销售,多半是构造出来的收入);
③ 第四季度和第一季度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的大额调整。
2、营业收入猛增的同时成本、费用的增加却很少
会计讲究“配比原则”,收入和成本、费用是相配比的,其增长率是保持相对一致的。
有三种可能:
第一,相关的销售并不存在;
第二,公司为优化当年盈利水平,已将当期应计费用调至上一会计年度或者下一会计年度;
第三,相关的成本、费用被“巧妙的”资本化了,进而虚造了大量盈利。如将应作为期间费用的却计入长期资产,比如:无形资产研究费用资本化为在建工程、本期管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以后年度摊销等。
例如:凯迪生态(000939)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9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在建电厂存在停建情形。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分别有75家、36家、34家在建电厂建设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2015年、2016年、2017年凯迪生态上述电厂建设中断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分别为150,253,821.08元、272,808,639.77 元、209,114,154.48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凯迪生态会计政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凯迪生态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暂停上述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其中,2015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150,253,821.08元;2016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72,808,639.77元;2017年度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209,114,154.48元
。
3、营业收入增幅低于应收账款增幅,且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相背离
在公司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一般都会产生应收账款。正常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变化幅度应与营业收入的变化相一致。如果应收账款增长速度高于营业收入,可能意味着:
第一,公司放宽信用条件以刺激销售;
第二,公司人为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虚构营业收入。
此外,理论上来说,虽然随着应收账款迅速增加和销售回款速度下降,经营性现金流自然会随之下降,但是,如果经营性现金流净值的增长速度长期显着低于净利润甚至为负数,且应收账款的增速一直高居不下时,就需引起注意,因为这极有可能是公司虚构营业收入而非放松信用条件。
4、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费用异常低,与收入和利润增长幅度不匹配
公司企业所得税大致可由公司利润乘以税率所估计,如果公司利润较高,但是企业所得税却低于应有的水平,说明企业所得税费用与净利润差异较大,在没有免税条款的情况下,很可能是报表舞弊的预警信号。同样,公司增值税应与销售商品增值额对应,如果应缴增值偏低,可能意味着营业收入被虚构。因此,如果发现公司纳税情况与公司账面情况有差距,这也许是公司偷税漏税或虚构收入的预警信号。
二、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异常数据
1、利润与经营性现金流量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
正常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变动方向和幅度应该与经营性现金流量保持同步。
如果一家企业的利润很高,其经营性现金流量却很少甚至为负的,则大有虚构利润的嫌疑。
2、货币资金余额过高,且与经营业绩不匹配
一般而言,为了提高收益,降低成本,企业不会留存太高比例的现金(金融企业除外)。
如果企业的货币资金过高,要么是资金用途受到限制了(而企业并未对外公布这一情况),要么就是资金被大股东或关联方占用了。
3、高额现金伴随着高额短期负债和逾期欠款等
如果公司拥有高额货币资金的同时还伴有高额的短期银行借款等短期负债或逾期借款,且高额货币资金基本上能够涵盖短期借款或逾期借款,那么该公司背后可能也存在着和上一情况一样的问题或者虚增货币资金。
例如:康美药业(600518)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27,325,140,365.21元、短期借款余额8,252,339,832.62元;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34,151,434,208.68元、短期借款余额11,370,246,000.00元;2018年6月30日货币资金余额39,885,401,608.21元、短期借款余额12,452,040,000.00元。高额货币资金伴随着高额有息短期负债,且高额货币资金基本上能够涵盖短期借款。
康美药业(600518)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康美药业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
通过上述方式,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8,513,485.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309,821.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038,359.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4、应收账款变动不大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与营业收入和增值税增幅不匹配
理论上来说,在应收账款年初年末余额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当年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长幅度应与营业收入以及增值税的增幅相匹配,如现金流增幅大大小于收入和增值税增幅,则有虚构收入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疑。
5、应付账款变动不大的情况下,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成本增幅不匹配
同应收账款一样,在应付账款年末余额变动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当年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应与营业成本增幅保持相当水平,如现金流增幅大大小于营业成本,则公司有可能虚构收入,并相应虚构了相关营业成本。
6、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会计数据异常情况
第一,某会计年度现金流量表中出现大额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而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项目在年度内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第二,“投资支付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与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变动幅度不匹配;
第三,“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与验资报告中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匹配。
另外,在进行企业财务检查时,发现各种疑点很正常,但企业不能给出符合商业逻辑的解释,或是解释虽听起来还算合理,但没有客观证据支持的就不正常了。
由上可见,财务核查数据量巨大,各种科目纷繁复杂,想要将异常数据找出来,犹如大海捞针,有人问智研君,面对巨量的财务数据,靠人工去核查,不光要耗费大量人力和时间,还容易出现错漏,能不能用计算机软件来替代大部分核查工作?答案是肯定的。
在繁杂而巨量的财务数据核查工作中,通过财务核查软件系统,将核查人员从繁重的核查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避免人工核查出现错漏,极大地提高核查效率和准确性。那么,核查软件又是如何快速高效的代替人工核查,将财务数据的异常之处核查出来的呢?
核查软件一般是将录入的各项财务数据,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 算法模型,与预设的模型进行比对,来判断数据的异常与否,
智研君根据行业的过往经验,简单罗列了如下几个核查模型:
1、收支喇叭口异常模型;
2、收支十字交叉异常模型;
3、交易集中异常模型;
4、收支突变异常模型;
5、收入与应收账款增幅异常模型;
6、收入与税费增幅异常模型;
7、利润与现金流偏差异常模型;
8、货币资金与业绩偏差异常模型;
9、应收应付资金与收支偏差异常模型;
10、投资活动现金流异常模型。
为了避免误判,在比对维度上,除了纵向比对,还进行同行业之间的横向比对,在模型的精确度设置上,先进行模糊比对,再由更精细的比对模型进行二次比对,从而让输出的结果更精确。
当然,再智能的软件系统,也需要人类的经验作为“技术支持”,核查软件需要不断地接收从各种核查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来完善核查模型和核查逻辑,从而实现更精准高效的数据核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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