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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区别与适用农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法律适用#
2022年7月16日下午,来自法学、公共管理学等理论界,土地管理部门、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及与会代表共200多人相聚云端,共同参加由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联合江苏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专家评估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财产法研究中心举办的“耕地保护与农村违法建设执法权限分配问题专题学术研讨会”,本次研讨会也是苏州大学恢复法学教育40周年系列活动之一。
应会议主办方的邀请,小编以《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为题做了发言。从1986年、1998年和2019年《土地管理法》土地执法条文的历史变迁为视角,梳理和分析了现行法第77、78条的立法原意,立法目的以及这两个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法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中就存在,是一个老问题,但两个法条的法律适用是明确的,是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现行法体系上,第77条和第78条关于执法权限的分配也许并不合理,也不符合“地政统一管理”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含义是清晰的,适用是明确的,即只要是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各类土地建设住宅,都应当适用第78条的特别规定。以下是本次发言的PPT和会议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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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言土语
此处提供研讨会精彩视频,供大家学习参考。视频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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