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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对“批量”转让政策的认知

▍统一对“批量”转让政策的认知

批量转让办法,约束的就是金融企业的转让行为。作为原四大资产总部不良资产从业者,笔者曾与五大行、各大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商行的总行资产保全的朋友交流过《批转办法》中“批量”的理解与不良转让实际情况。

单户可不可以转是个问题?《批转办法》中没有说“可以”。大银行普遍比较审慎,严格按照批量《批转办法》打包转让,凑齐10户(3户)打包转让。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对合规看得很重,单户也能遵循《批转办法》的要求操作。当然也看少数股份行认为“单户”不必遵循《批转办法》,只要公开招标就行。

如果单户转让试点得到推广,意味着《批转办法》中“批量”概念的结束,金融机构也就不再需要所谓“创新”打擦边球了。▍有利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不良出表

对大部分银行来说,凑3户或按照《批转办法》操作都不是什么问题,“单户”还是给了银行很大的灵活性,特别是有些单体大项目的处置。

研究监管部门的政策新规,一定要看清楚定义范围,《批转办法》中的金融企业,除商业银行之外,还包括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国有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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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面对批转办法时,降到“3户”打包已经几乎没有什么难度,但对信托等金融机构可能不良资产项目就那么几个,每一个的项目规模、区域特点并不适合打包(打包可能找不到客户),“单户”的试点将可能使得未来这些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得到释放,把自身能力之外的项目转让到市场处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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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单户的转让,可能让银行进一步组小包或单户的方式对外转让资产,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金实力较小的机构参与,也有利于瞄上了“某个资产”的特定投资者通过AMC等渠道合规的参与到不良资产一级市场。▍源头上激活市场 买方市场竞争加剧

从不良资产行业产业链条来看,上游的出让方包括银行、非银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下游承接方为四大与地方AMC、银行AIC、非持牌机构等,其中只有四大AMC和地方AMC有资格从银行获得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包。

如果试点银行进行单户转让,银行对外转让资产包数量或将增多(打小包、单户)、单个资产包金额或下降。也就是说投资门槛降低,这将从很大程度上刺激市场机构买包的积极性(通过AMC)。在不良资产处置链条上还有包括律所、会所、拍卖公司、评估评级公司等服务商,资产包体量减小,有利于他们参与到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中来。

更多的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一级市场,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转让价值,但对投资者来说可能要面对更为激烈的竞争。▍弊端:金融机构从业者道德风险提高,债务人逃废债机会更多

▍统一对“批量”转让政策的认知

我们通过观察市场以及业内人士处了解到,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其关联企业实际是当前不良资产中重要的投资群体,他们通过交易的方式合规合法的将“债权”买回来可以大幅降低偿债规模,甚至有的“债务人”、“担保人”已成为了不良资产投资的专业选手。

我们一直在说《批转办法》可能很多不方便、不适应市场的规定,但我们不能否认《批转办法》以及《金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是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从业者、特别银行等上游机构的从业者的一道保护。过去银行通过“批量”组包的方式转让资产,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银行内部人员与债务人合谋通过不良资产交易逃废债。

但如果单户转让推广,聪明的“债务人”、“担保人”早晚会发现这里边的商机,极有可能与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达成默契,通过成立壳公司等手段再经过资产管理公司合规的收购涉及自己的不良债权来降低责任,甚至会与客户经理合谋推动正常资产变成不良资产再通过交易进行逃废债。

结语:规则完善更利于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中国经济这40年的高速发展,经济规模总量已达百万亿,不良资产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也是正常的经济现象。我国当前信贷规模更是有数百万亿之多,且保持着每年较高速的增长,相应的每年也有数万亿的不良贷款生成与处置。中国不良资产行业20年的发展,从政策性阶段到全面商业化阶段,为化解经济风险起到了重要的社会作用。前不久结束的两会中,不良资产的处置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此次单户对公不良资产转让试点的提出,是对《批转办法》未明确的单户转让规则的完善,也是《批转办法》适应处置需求的市场化演进。不良资产转让规则的完善将有利于行业整体良性发展,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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