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的审理中,不管是对于证据,还是证人证言,当事人都是有权利进行质问和辨认的。事实上,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要求,当事人有权对物证进行辨认与核实。辨认之后,发表自己对于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而法庭,出示的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辨认,并且必须和各方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实之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
事实上我接触的很多的当事人,他们说:有很多证据,包括一些物证,我压根都没见过,它怎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呢?我今天告诉你的是:不可以!将来你上诉和申诉的时候,这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
但是如果说,有一些证据你见都没见过,更不用谈辨认,这是绝对不可以的。当然如果说你辨认了,但你没有获得这个质询的权利,你没有被允许发表对于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法庭也没有经过各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都作为定案依据了,这种也是不允许的。你在上诉和申诉的时候,也是你的特别重要的上诉或者是申诉的理由。
我想告诉大家的是,证人证言中它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证据。对于这些证人证言,我们一定要清晰地明白,他们所说的话你同样也是可以发问的。
也就是说,在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员提供鉴定结论的过程中,你作为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经过审判长同意之后,你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当然,你发问的内容必须要和案件有关,并且不能够进行人身攻击。如果说审判长认为你发问的内容,和案件本身没有关系,他会制止你发问的。
所以我们说,这个我们当事人在法庭之上,对于每一份物证,对于每一份证人证言,我们都是有发问的权利的。特别是对于物证,我们是有辨认并且核定事实的权利的。
为什么我们的很多案件会出现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这些证人证言没有经过质证,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发问,没有进一步去核实,甚至出现了一些当事人就没见过的证据。这种情况一定就是假案。对于办假案的人,那是要给予很严重的法律制裁。
所以请我们大家一定要记住,如果你在打官司,或者是你在上诉或者申诉,你就仔细看看在你的判决书上所提到的证人证言,所提到那些物证,有没有经过你辨认?在法庭的审理环节,有没有经过你发问?这些证人证言是不是统一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当你了解了这些秘诀之后,你的权利就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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