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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文君:精神科学与诠释学: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之争

【摘要】以文德尔班、李凯尔特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和狄尔泰在人文历史领域的学科划界、认识论和方法论等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映射了他们所面临的哲学的时代课题,特别是文化科学/精神科学的逻辑奠基与客观性辩护。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具有共同的问题意识,其探讨促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精神科学与诠释学的交汇: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基于对历史理解之意义关联和价值关联的揭示,以隐性的方式走上了文化科学的诠释学之路;狄尔泰经由心理学进路的反思批判最终将诠释学提升为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本质要素。厘清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之争的具体语境和来龙去脉,对于深入理解19—20世纪的精神科学运动以及诠释学的重新出场具有关键意义。

【关键词】 精神科学 文化科学 价值 客观性 诠释学

狄尔泰与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简称“价值学派”)之间的分歧和争论是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事件,澄清这一事件,对于深入理解19—20世纪精神科学的运动以及诠释学的重新登场具有关键意义。19世纪后期以来,科学分类及其方法论奠基、客观性辩护再次成为哲学的课题,文德尔班、李凯尔特和狄尔泰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这些问题;与古希腊和近代哲学不同,他们的真正旨趣不完全在于科学分类,而毋宁说是给自然科学划定界限、为人文历史领域的科学找到合法的栖息之地并从方法论上对其“科学性”加以证立。这种问题意识的产生具有两方面的思想背景:(1)德国观念论的内在发展。价值学派以阐明文化科学、历史科学何以可能为重点,狄尔泰探寻精神科学的可靠根基,以“历史理性批判”续写“纯粹理性批判”为己任,双方在某种程度上都旨在完成康德的未竟之业。(2)实证主义的外部刺激。其时实证主义思潮盛行,要求从形而上学的思辨中解放出来,将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全面推广,应用于道德、历史、文化领域。狄尔泰和价值学派都反对这一做法,前者批评实证主义缺乏历史的教养,肢解了精神实在,后者批评它天真地想让哲学框定于自然科学的标准之下,却未反思自然科学何以可能的知性条件。狄尔泰和价值学派致力于揭示人文领域的认识论特质,为其寻找更加确当的方法论基础,双方在具体观点上产生分歧与交锋,其论争最终促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成果——精神科学与诠释学的交汇。

(一)“文化科学” vs. “精神科学”

在科学领域的划分与界定上,狄尔泰和价值学派存在不同看法,他们把与自然科学相对的领域分别界定为“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和“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en)。这种分歧并非语词之争,双方在概念的选用上有各自的考量和辩护。从术语的产生来看,应该说“精神科学”更早,卡利尼希(E.A.E.Calinich)1847年出版的《哲学入门》已使用这一概念,并首次对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做出明确区分。根据狄尔泰和伽达默尔的考证,“精神科学”是在实证主义传播的语境中作为自然科学的类比出现的。而“文化科学”这一概念主要是自19世纪末通过李凯尔特成为一种学科名称,后来卡西尔沿用了这一术语并专门探讨“文化科学的逻辑”。

狄尔泰接过“精神科学”概念加以改造,赋予其特定的哲学内涵,旨在使之成为独立的“科学”,这就需要为精神科学寻找可靠的逻辑和方法论基础,进而建构系统的精神科学理论,可以说这是狄尔泰毕生的学术计划。自19世纪70年代他便着手制定精神科学的大纲,1883年发表《精神科学引论》第一卷,宣称精神科学是独立于自然科学的一个自足整体,“以历史的—社会的实在(Wirklichkeit)为对象的科学整体,在本书中都被纳入精神科学的名下。借助这种科学概念,这些科学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与自然科学的界限才最终得以阐明和建立”。狄尔泰批评实证主义者以自然科学的概念和方法肢解了社会—历史实在,而唯有在内在经验、意识事实之中才能找到思想的坚实锚地,“只有在内在经验给予的意识事实中,我们才能如其所是地拥有实在。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是精神科学的中心所在”。

不过,价值学派认为“自然科学—精神科学”的划分并不恰当。文德尔班指出,这种划分基于“自然—精神”的对立,它是一种“实事的对立”(sachlicher Gegensatz),即对象上的对立,经过认识论批判,这样的划分已然不合时宜了;此外,对象上的对立与“外感知—内感知”的认识方式是不协调的。在实事的划分(自然—精神)和形式的划分(外感知—内感知)原则之下最为突出的问题表现为:心理学无处安放,摇摆于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之间,因为从研究对象上来看它是精神科学,从研究方法来看却又是自然科学。在文德尔班看来,这种划分仍然滞留于近代哲学的二元论,诸如心与物、感觉与反省的对立,没有真正澄清人文、历史领域的认识论特质。李凯尔特与文德尔班的看法基本一致,他认为,由于“精神的”往往与“心理的”同义,精神科学概念含义模糊,“既没有把它们的对象,也没有把它们的方法同自然科学的对象和方法区别开”。

价值学派提出新的科学分类标准,文德尔班根据普遍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把科学划分为规律科学(Gesetzeswissenschaften)和事件科学(Ereigniswissenschaften),或曰制定法则的(nomothetisch)科学和描述特征的(idiographisch)科学,前者旨在揭示普遍的、“永远如此”的规律,后者旨在描述特殊的、“一度如此”的事件。文德尔班强调,这是纯粹从方法论角度进行的划分,若从研究对象来看,大致对应于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它们都属于经验科学,前者与价值无关,而后者与价值有关,哲学处理的是规范性的领域,与价值相关,但不属于经验科学,而是要反思经验科学的可能性。继文德尔班之后,李凯尔特提出经验科学的两种分类原则,根据对象、质料来看,自然与文化构成一个对子,区分二者的标准在于价值,自然与价值无涉,而历史、文化中必定包含着价值,“自然产物是自然而然地由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文化产物是人们播种之后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正如马兹利什所言,“文化与栽培作物的农耕有关。它是人类从自然中得到的东西,进而又是使人类超出自然的东西”。文化是一个价值概念,它来自自然又超越自然,其超越性一方面体现在对外在自然物的栽培,另一方面体现在内在自然即人之本性的栽培、教养和教化。按照方法、形式的观点,李凯尔特把科学划分为普遍化的(generalisierend)科学和个别化的(individualisierend)科学,前者运用的是将个别物作为事例归于普遍概念之下的抽象方法,后者是从个别之物本身的一次性、特殊性及其价值来认识个别之物。结合以上两种分类原则便形成了以普遍化为研究方法的自然科学和以个别化为研究方法的文化科学,这两极之间还存在一些“中间区域”,亦即自然科学内可以有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而文化领域也可能使用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法。纯粹就方法论划分标准而言,以普遍化的方式来看现实即是自然,以个别化的方式来看现实即是历史。这些观点主要是对文德尔班分类法的继承发挥,同时在处理普遍与特殊的逻辑关系上修正了文德尔班略显粗糙的做法:李凯尔特虽然也认为若把普遍化的研究方法强加于文化科学将会陷入“僵死的普遍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科学都具有普遍性,都包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只不过文化科学中展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普遍性、客观性(参见本文第三部分)。

狄尔泰十分清楚价值学派的科学分类法及其与他本人的分歧,但始终坚持使用“精神科学”概念。首先,《精神科学引论》已试图阐明精神科学概念的“优势”:它可以避免“历史科学”“道德科学”以及“文化科学”等表达的偏狭,相对于自然科学恰当地标示出自身的核心论域。狄尔泰的精神科学概念具有较为宽泛的外延,如马克瑞尔所指出的,它涵盖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在价值学派的批评之后,狄尔泰进一步澄清精神概念并淡化其心理学色彩:“自18世纪以来便有一种需要,为这组科学找到一个共同的名称,它们被称为道德科学(sciences morales)或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haften),最终又被称为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en)。这种更名已经表明,其中任何一个都不完全适合于所应命名之物。不过在此应该指出我这里所使用的精神科学一词的含义,这是在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或者耶林的罗马法精神之相同意义上而言的。”其次,在狄尔泰看来,文德尔班将规律和事件、制定法则和描述特征对立起来的做法是成问题的,因为自然科学中也包含描述特征的成分,而精神科学如经济学、语言学中也包含制定法则的内容,实际上,文德尔班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参见上文注释)。李凯尔特又进一步加剧了文德尔班划分法的混乱不清:从方法上来讲,同一个对象既可以用历史学的个别化方式也可以用自然科学的普遍化方式进行研究,对于科学、伦理、艺术和宗教,“一方面可以跟踪这些对象的一次性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寻求那些将一切科学研究、一切伦理追求、一切艺术创作和享受,以及一切宗教情感归属于其下的普遍概念或规律”。最后,狄尔泰并非像文德尔班所批评的那样囿于对象角度的科学划分法,而是始终重视方法论的维度,提出物理、心理层面的“说明”与精神层面的“理解”之对立,建构了新型的描述心理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心理学无处安放的难题,晚年又将心理学方法论“升级”为诠释学的方法论,促成精神科学与诠释学的交汇。

(二)心理学能否成为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与自然科学相对照,探寻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的认识论特质及其相应的方法论,是狄尔泰和价值学派共同面临的关键问题。狄尔泰起初将心理学视为精神科学的基石,并且认为只有当心理学成为一门描述性的学科时才能胜任精神科学的任务。1894年他先后两次在柏林科学院发表关于描述心理学的演讲,正式提出这种新型的心理学方案。同年,文德尔班在斯特拉斯堡大学发表题为《历史与自然科学》(“Geschichte und Naturwissenschaft”)的校长就职演说,这一著名演讲被公认为文德尔班探讨历史逻辑的代表作,该演讲虽未明确提及狄尔泰,但很多批评显然是针对他的,狄尔泰则“对号入座”有所回应。李凯尔特分别在1896年和1899年出版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与《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中,多次引用狄尔泰的心理学演讲,对其心理学方案提出了较为严苛的批驳。

从心理学的学科归属来看,那个时代流行的主要是作为自然科学的实验心理学,而狄尔泰本人试图建立一门新的心理学,这种心理学属于精神科学的门类并且应当成为精神科学的基础;价值学派则一致将心理学归在自然科学名下,按照他们的学科分类法,心理学是揭示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故而属于规律科学,它使用的主要是普遍化的研究方法,“就逻辑和形式的方面来说,心理生活的规律也就是自然规律。因此,心理学被合乎规律地看作是自然科学”。李凯尔特承认心灵生活、心理过程有特殊性,但他强调这在原则上并不排斥心理学采用一种就逻辑或形式的意义而言的自然科学方法,不管是物理现实还是心理现实,都没有理由不采用普遍化的研究方法。这一论断显然将当时实验心理学的发展状况纳入了视野。冯特(W.Wundt)和费尔康特(A.Vierkandt)的心理学被视为一种自然主义的心理学,采用的是自然科学方法。虽然他们区分了自然民族的心理生活和文化民族的心理生活,强调在前者那里联想居主导地位,在后者那里统觉占主导地位,“但是这样的理论就算很有价值,也绝不能说文化民族的心灵生活由于其统觉性质而具有历史意义”。在李凯尔特看来,所谓的“文化心理学”也只有在价值的观点之下才能把文化的心理过程区别于自然的心理过程,这样一来,它就已经超出了纯粹的心理学概念,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文化科学,而心理学本身仍然属于自然科学。

从心理学的地位设定来看,价值学派延续了康德哲学反心理主义的思想传统,反对把心理学作为历史科学、文化科学乃至哲学的基础,冯特和狄尔泰却恰恰致力于此,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文德尔班认为,既然康德已经对哲学和心理学做出原则上的划分,那么如下做法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以为哲学在经过Kant重新奠定基础以后,仍然还可以局促于连Kant都认为在各种理论学科中认识价值最低的那门特殊科学的狭窄的框子之内。”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心理学形成于19世纪,康德哲学语境中的心理学则是在传统意义上而言的,涉及古希腊的灵魂学到近代的经验心理学和理性心理学,康德通过肃清心理学和心理主义的谬误为先验哲学开辟道路。但不管何种意义上的心理学,价值学派都与之保持距离,传统的心理学已然被康德扬弃,现代心理学亦无法成为哲学的基础。19世纪70—80年代,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的柯亨和价值学派的文德尔班都一致反对弗里斯和赫尔姆霍茨将认识论奠基于心理学之上的做法,他们致力于先验哲学,关注的是法权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追问的是知识的根据而不是知识的起源。文德尔班在《批判的方法还是发生学的方法?》(“Kritische oder genetische Methode?”)一文中提出,经验科学(包括心理学)作为“说明性的科学”,所使用的发生学方法无法解决知识的有效性问题,哲学的真正方法是目的论的批判反思。心理学与哲学、认识论构成鲜明的对立,“这种对立越是尖锐地突显出来,心理学就越分明地作为'关于意识现象之起源的科学’归入个别科学之中”。李凯尔特则认为,现代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必定采用普遍化的方法,而普遍化的心理学概念在叙述历史文化现象的个别性、特殊性方面是无能为力的,这种方法有其适用限度,文化科学更需要个别化的方法(das individualisierende Verfahren),心理学的概念无法区分文化生活和纯粹的自然,更不能成为文化科学的基础。

实际上,价值学派对狄尔泰的批评有些“错位”,对其试图建立的新型心理学存在误解,毋宁说他们批评的心理学也是狄尔泰所诟病的。狄尔泰把现代心理学归为“说明性的心理学”,以赫尔巴特、斯宾塞、泰纳、费希纳、穆勒、赫尔姆霍茨、冯特等为代表,旨在说明心理生活的因果联系,通过假说以及假说组合的方式,以实验、计算、联想、归纳和预期等方法从已知推出未知,构造出因果关联,也就是将数学和自然科学的认知方法运用到精神生活领域。例如,赫尔巴特假定表象是一种可被测量的力,以数学的方式处理心理现象,以便使心理学能够接近科学的水平。在狄尔泰看来,精神领域的研究对象没有办法通过计量或外在的经验观察获得精确的因果知识,心理实验科学无非是把意志还原为其衍生的现象,无法理解活生生的心理关联和精神生命。为此,他建构“描述的和分析的心理学”(beschreibende und zergliedernde Psychologie),从实在的内部经验出发去认识精神事实,具体有两个面向:在横向上,描述分析精神生活的结构,包含理智、冲动/欲望和情感,以及意志行为三个环节;在纵向上,描述分析精神生活的发展过程。此外,它还要描述分析不同个体的精神生活,对其进行比较,从而拓展为“比较心理学”。如果说描述心理学侧重于研究精神生活的划一性和完整的人性,认识人类精神生活统一、稳定的关联,那么比较心理学则侧重于研究个体的差异性、相似性和类型。狄尔泰的心理学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但它又不是基于非历史的、非心理的纯粹理性,而是基于人之生命的心理意识,“从而也为解决先验哲学关于有效性和起源的困境做了准备工作”。

针对文德尔班《历史与自然科学》演讲中含沙射影的批评,狄尔泰在《[论比较心理学]个体性研究文稿》中做出了回应,一方面为描述心理学辩护,另一方面规划比较心理学,作为描述心理学的补充。狄尔泰重申,内在的意识事实是指思想行为和意志行为的感受状态,当人们把注意力投射到这种内在过程和状态时,便产生了内感知,心理事实在人身上表现为精神性的事实,描述心理学和比较心理学都旨在澄清这种精神事实,“心理学方法绝非'从始至终’就是自然科学的方法”,特别是比较心理学的方法与文德尔班本人所强调的历史方法密切相关。李凯尔特以为描述心理学和实验心理学殊途同归,难免落入抽象的普遍化,他执着于文化的个别性,主张通过个别化的历史方法去发现其统一的本质,“历史的统一不仅不属于现有的自然科学的心理学,而且不属于任何关于精神生活的普遍理论”。在这种批评之后,狄尔泰在1900年以后的文本中更加明确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即普遍化的方法和个体化的方法对于人文研究同等重要。与李凯尔特的误解相反,文德尔班在狄尔泰去世之后出版的《哲学导论》中将以历史为导向的心理学视为“日常生活的心理学”,并称这种心理学不是科学,只是一种艺术;此种观点可追溯到康德,“第一批判”揭示理性心理学的谬误之后,康德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初始根据》(1786)中承认经验的心理学作为人类学的一部分是可能的,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只是对心灵状况的描述,属于一种历史性的自然学说(historische Naturlehre)。格伦拉赫(H.Gundlach)指出,文德尔班对“日常生活的心理学”的批评显然是针对狄尔泰的。质言之,狄尔泰的新型心理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受到文德尔班、李凯尔特的批评和误解,其时也受到以艾宾浩斯为代表的主流心理学的排挤,以至于原先设计的心理学计划未能顺利开展下去。

尽管狄尔泰和价值学派在科学划分、学科定名和方法论问题上均未达成一致,但其总体目标和诉求都在于为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的客观性及其“科学性”辩护。他们试图提出一种不同于数学、自然科学的客观性,一种将特殊性和历史性、意义关联和价值关联纳入其中的客观性,揭示了精神科学/文化科学的认知中渗透着主体的理解、诠释以及内容选择方面的价值导向,这种思路使得他们或隐或显地走上诠释学的道路。

(三)文化科学的客观性追问

在现代科学的语境中,客观性无疑是异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客观性就丧失了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据。如果文化科学着眼于个别化的描述,同时又是科学的话,那么这是怎样的一种客观性?如何保障这种客观性?价值学派把自然科学视为规律科学,自然科学的客观性是指与价值无涉的普遍性规律,个别事物被抽象掉特殊性从而成为普遍规律之下的例证,而文化科学要从一次性、个别性、特殊性方面来认识对象,如此一来,自然科学的立场贯彻越彻底,“就会越坚决地把一切历史叙述作为非科学的东西予以抛弃”。若要解决历史对文化的“客观”叙述问题,显然“不能把它和普遍化自然科学的客观性相提并论”。李凯尔特指出,文化科学的客观性辩护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方面要防止吞噬一切个别性的普遍化,另一方面要防止非科学的实践评价,这两极被他称为危险的卡律布迪斯和斯库拉;为避免两难境地,须引入“理论上的价值关联”(theoretische Wertbeziehung)作为解决之道。

价值不仅是区分文化和自然的标准,同时也是历史学家筛选材料时区分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的尺度。价值引导着历史材料的选择和历史概念的形成,没有价值观点的指导就没有历史科学,若“把对现实的理解和现实本身混淆起来”,历史就成为一堆没有意义的材料。在价值学派看来,历史的客观性不在于单纯地重构事实,这种客观性本身是不可能的,兰克要求“如实地”表述历史固然无可厚非,但他掩盖了方法论问题,忽视了作为指导的价值原则。那么,何谓价值?文德尔班视之为规范性、有效性。李凯尔特指出,价值既不是物理现实也不是心理现实,但它与现实相联系,又和主体的活动有关,其实质是有效性(Geltung)。文化必然与价值相关,文化价值具有被普遍认可的特征,“文化价值的这种普遍性,使历史概念的形成排除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因而是历史概念形成的'客观性’的根据。历史上的本质成分不仅对于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个人,而且对于所有的个人,都一定是有意义的”。

文化价值可以有不同的视角,李凯尔特在回应历史学家E.迈尔的批评时指出,随着关注维度发生变化,历史叙述的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而同一个对象对于一种叙述来说是本质的,对于另一种叙述来说却可能是非本质的。例如,威廉四世拒绝接受王位对于政治史来说是本质成分,而对于给他制作外衣的裁缝而言是无关紧要的,但我们可以设想,在关于服装式样、缝纫手艺的历史中这个裁缝可能就属于本质成分。关键在于,文化科学所呈现的特殊之物本身具有普遍的意义,这种普遍性不是类的普遍性或可重复性,而是个别之物在普遍的历史关联中所体现的文化价值,“只有文化价值才能在一次性和个别之物中逐步发展……但是个别现实并没有由于这个缘故而变成普遍概念的类的事例,反之,它始终是由于其个别性而具有意义”。在这里,个别之物与历史关联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不是自然科学中事例与类概念的关系。历史的、个别化的方法其实就是一种与价值相联系的方法,自然科学不需要价值观点,也仅仅是就其特定研究内容而言的,“在哲学的观点之下,'自然’本身就是人类文化活动的产物”,当自然科学反思自身的客观性时,它也以价值和人类文化活动的有效性为前提。

对价值观点的一种常见疑义是,个人立场的差异会导致历史叙述的相对性和主观性。为此,李凯尔特区分了理论上的价值联系和实践上的价值判断/评价(Wertbeurteilung/Werten),并强调文化科学的研究对象与价值之间保持的关联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对一个历史事件肯定或否定、赞扬或责难是一种实践评价,历史学家应该避免这种评价,从不同个人立场出发进行的历史叙事只是一种掺杂了实践评价的主观叙事。李凯尔特坦言,历史学家能否克制自己不做价值判断,抑或人们是否期望历史学家这么做,可能是有争议的;但要认识到,科学的历史叙述应该仅以纯粹理论的方式把它的对象与文化价值联系起来,一种排除了实践评价的历史叙述才是客观的。理论上的价值关联指的是相关性、重要性和意义,“什么是有价值的”意味着“什么是有意义的、重要的”,历史学家只关注有意义的和重要的事件,而不管事件本身在实践中具有“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意义。李凯尔特试图说明,“历史科学因仅仅关涉到价值而不失其客观性”。这仅仅是理论上的关联,一方面牵涉到我们对现实、历史事件之地位、重要性的理解和判断,另一方面牵涉到历史文化的意义整体,只有把个别之物放置到普遍的历史关联之中,才能确定它是否有价值,历史学家应该参照普遍的文化价值,使历史叙述达到最大限度的客观性。

那么,一个普遍的价值参照体系、意义关联何以可能?历史科学要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它就必须“包含超越于经验之上的前提,即某些绝对有效的价值”。李凯尔特拒绝赋予历史科学以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反对将实在论意义上的超验存在或经验存在移植于历史学,只有历史哲学才会追逐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和绝对价值的实在内容。“恰恰是那种被假定为有效的形式价值的'空洞性’(Leerheit)使历史学在从内容方面规定它的那种起指导作用的观点时(历史学作为经验科学而言不可能没有这种观点),具有自由和广度。”尽管如此,人们难免还是会指责这种绝对价值的形式性与空洞性,不得不说,价值学派陷入了价值与事实、超验与经验对立的二元论困境。

但另一方面,价值学派由于对历史理解、意义关联和价值系统的突显,已然以隐性的方式走上了一条文化科学的诠释学之路。后来卡西尔将文化科学的“诠释学”概念明确表达出来,尽管他对价值概念颇有微词。在李凯尔特那里,文化科学真正涉及的是对现实的理解/立义(Auffassung der Wirklichkeit),而不是现实本身,现实包含着漫无边际的杂多,这种个别之物是一种纯粹的异在,需要以价值为原则进行比较、选择,所谓有价值即是在历史关联中有意义和重要性,由此提取出来的个别之物是可表述、可被纳入概念之中的对现实的理解,科学概念的形成只有通过主体的理解活动和改造活动才能完成。从最终意义上来讲,自然科学也是历史文化的产物,自然概念也是文化财富,“是一种借助于人的智慧而对现实所作的有效的、即客观地有价值的理解”。李凯尔特在主张文化科学客观性的同时又解构了天真的客观主义,主体的理解、立义活动成为科学的前提和基础,并且这种诠释学的要素获得了普遍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他也了解狄尔泰后期的诠释学工作,在1926年《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第六版和第七版前言中对狄尔泰给予了有所保留的肯定:“狄尔泰在历史的'再体验’和'移情’方面的才能……是卓越的,在那个时代或许是独一无二的。”

(四)精神科学的诠释学奠基

精神科学的客观知识何以可能,是狄尔泰尤为关切的问题,他淡化了施莱尔马赫一般诠释学的心理主义色彩,将诠释学提升为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本质要素。狄尔泰批评实证主义缺乏历史的教养,主张“精神是一种历史性的存在,它充满着全部的人类记忆”,精神科学知识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历史性,那么,我们如何在历史中获得客观知识?历史是一次性的过程,没有实证科学的可重复性、可检验性那种意义上的客观性,历史中还包含着漫无边际的杂多和人类混乱的记忆。面对这样的困境,精神科学需要反思在历史进程中客观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狄尔泰把这一基本任务称作“历史理性批判”。他晚年力图扬弃心理主义的认识论,重新以诠释学为精神科学奠基。

就精神科学的知识内容而言,从强调心理关联、心理过程的重构,转向精神事实的认知和理解,将“心理的”内容提升为“精神的”内容。狄尔泰在1910年发表的《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中进行了自我批判:“这里有一种常见的错误,我们为了获得这种内在方面的知识,诉诸心理的生命过程,诉诸心理学。我想通过下面的探讨澄清这一错误。”以法学和美学为例,在法学中,对某一特定法律的历史理解,需要从外在的组织机构回溯到由共同意志所促成的法令的精神系统,对于这种精神系统的理解“不是心理学的认知,而是回溯到一个有自身结构、合规则性的精神构成物”;在美学中,当我们面对文学史上的作品,即呈现于感官之前的语词符号系统,有待理解的是这些语词所表现的精神内容,“这里的关键是:被表达的不是诗人的内心过程,而是一个在这过程中创造出来、但又可以与其相分离的关联体。……所以,文学史或诗学首先要处理的对象完全不同于诗人或其读者的心理过程。在此,一种精神的关联体被实现了,它进入感性世界,我们从该世界出发回溯性地理解它”。狄尔泰引入并改造了黑格尔的客观精神概念,个体之间的共同性将自身客观化于感性世界之中,成为可持存的精神创造物,亦即精神的客观化物和他人的生命表现,这些产物摆在我们面前,成为认识的对象,精神科学要再认识这种客观化物,探究那些生命表现的客观内容。无论是法律、政治制度、宗教、习俗,还是文学、艺术作品,对它们的认识不再是以读者的心理过程还原作者的心理过程,而是由外在的感性载体通达内在的精神内容,这项工作主要不是由心理学而是由诠释学来完成的。

就精神科学的认识方法而言,狄尔泰将心理学的描述、分析提升为诠释学的理解和再体验。狄尔泰在1894年的心理学演讲中已提出“说明”和“理解”的对立——“我们说明自然,我们理解心灵生活”,但此处尚未给出理解的明确定义,并且理解活动主要朝向心理过程、心理关联;1900年的《诠释学的起源》将理解界定如下,“从外在感官给予的符号去认识内在之物的过程,我们称之为理解”,随后狄尔泰又把这种内在之物视为一种心理之物(ein Psychisches),理解就是对这种心理之物的还原,这里的理解概念受到施莱尔马赫影响,仍然带有明显的心理学色彩;到了1910年的《精神科学中历史世界的建构》,狄尔泰有意识地淡化理解方法中的心理主义成分,使之成为思想的运作,力求把握精神创造物本身的逻辑关联以及这种创造物所从产生的生命关联(Lebenszusammenhang)和效果关联(Wirkungszusammenhang)。理解过程可以被看作一种特殊的归纳过程,“它不是从一个不完整的事例序列中推导出普遍规律,而是从中推导出一种结构、一个秩序系统,这个系统将诸事例作为组成部分归为一个整体”。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狄尔泰提出了一种与李凯尔特相得益彰的观点,从个别之物的理解中推论出普遍的历史关联,二者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不是事例与类概念的关系。

毋宁说,理解活动就是在部分与整体之间建立联系,诠释学的循环理论深刻揭示了这种关系。在语文学的意义上,理解的循环存在于语词、字句和段落、篇章之间;在施莱尔马赫那里,循环存在于某个作品与作者的整个心路历程、生命历程之间。狄尔泰则将诠释学的循环拓展到整个精神世界、历史世界,一方面必须通过对部分的理解去构建历史的关联整体,另一方面那赋予部分以意义和位置的恰恰是整体本身。换言之,对精神创造物的理解,要放置到其由以产生的生命关联和效果关联之中,而为了获得这种结构关联又需要从诸多精神客观化物的理解出发。狄尔泰不像李凯尔特那样预设具有形式普遍性的绝对价值作为客观知识的终极标准,而是承认和接受了诠释学的循环,并使这种循环运作于现实的历史理解过程之中。再体验(Nacherleben)作为理解的高级形式,穿梭于不同的历史视域,建构并整合着不同的历史视域。“再体验”这一特别与心理学具有亲缘关系的概念,也被狄尔泰有意识地淡化了其中的心理主义成分,“在此使我们感兴趣的只是这一过程的成就,不应对其做心理学的解释。因此,我们也不讨论再体验概念与同情概念以及移情概念之间的关系,尽管这种关联显而易见,即同情会增强再体验的力度 。我们关注的是这种再体验对于我们掌握精神世界的重大贡献”。

精神世界、历史世界的构建最终奠基于诠释学之上,精神科学的领域就是理解的领域,理解的对象是生命的表现/表达(Ausdruck)、精神的客观化物,对之进行合乎技艺的理解就是解释(Auslegung)。“生命本身已然逝去,唯有表达依旧存在。……历史学家站在过去残留物的废墟中间,站在早已远去的心灵表现——行为、语词、声音和图画——之残留物的废墟中间。历史学家应该如何召唤它们呢?其全部的招魂努力就是对留下的残留物进行解释。……这是一门诠释学的艺术。”“如果系统的精神科学从这种对个别物的客观把握中推导出普遍的规则关系和包罗万象的关联,那么理解和解释的过程就总是精神科学的基础。”诠释学和精神科学在这里交汇了,继施莱尔马赫之后它以不同的面貌重新出场,成为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和本质要素,狄尔泰昭示了二者之间交融互摄的关系,这一理论成果启发了诠释学的后续发展,特别是此中突显的历史意识影响了20世纪的诠释学本体论转向及其对精神科学之真理的证成。

原文刊于《天津社会科学》2022年第4期,注释从略。原题:精神科学与诠释学的交汇——以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价值学派之争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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