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凭票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4)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5)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进项税计算抵扣
1.收购一般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收购一般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基本扣除率9%;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买价×加计扣除率10%;(深加工)
(3)收购烟叶的,公式中的“买价”中应包含烟叶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备注: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的蔬菜、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2.购进农产品的特殊情形——核定扣除
适用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采用“凭票抵扣”方式。
(2)取得其他凭证的,采用下列“计算抵扣”方式:
备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4.桥、闸通行费发票:
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
1、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税项目(增值税链条结束):
(1)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①专用于以上项目的,不得抵扣;②兼用的,可以全额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3)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兼用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按照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2、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及相关劳务、服务:包括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3、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4、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没票):一般情况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除外。
(四)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1、申请增量留抵退税需符合的条件:
(1)自2019年4月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针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此条件放宽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前3年未发生过骗税、虚开发票;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包括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先进制造业企业该公式为: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4.其他规定
在同一个申报期内,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可以共存。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的,应该先办理免抵退税,之后仍然符合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免抵退税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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