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海南日报记者良子 通讯员陈小云
近日,东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快速查处一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以来,东方市公安局开具的首张“万元罚单”。
日前,违法行为人梁某为获取高额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可能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不法赃款。
经核查,梁某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梁某的行为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梁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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