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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每日一税】很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11206 每日一税】

很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9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重要的经营主体之一,其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就该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本微刊文《》(已链接,点击可查阅),该文指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俗称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今天,我们继续探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四十五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实务中,很多个体工商户无法区分是家庭经营,还是经营者经营,但需要知道:当无法区分时,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01:昆明市官渡区刘***经营部(以下简称“刘***经营部”)与云南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珅**公司)存在借贷关系,因刘***经营部无法偿还债务,被珅***有限公司起诉,刘***经营部的经营者谢**及其原配偶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院认为:

1.个体经营者刘***为个体工商户——刘***经营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两种特殊情形可以除外。

3.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541号)

案例02:因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庐江县庐城镇**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以其经营者徐**被江苏**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起诉,后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个体户家庭农场不服安徽中院判决,后上诉至最高院。

2020年10月13日,最高院公开审理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家庭农场未经种业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宁麦13”种子,侵害了种业公司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家庭农场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徐**是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其依法应对家庭农场的民事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5万元。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702号)

每日一税提醒: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债务由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

思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能否将其对外转让?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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