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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报告,安全员不承担责任!

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10时05分左右,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学路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事故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位于乌鲁木齐市大学路,主体8幢楼,总建筑面积为77931.28平方米,工程主体为剪力墙结构,梁板式筏形基础,建筑等级为一级。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23000.44平方米,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24日,施工单位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0日,公司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路49号。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凿井施工乙级仓储、房屋租赁、建筑机械设备及架材模板租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65023202,有效期2021年1月2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新)JZ安许证字[2005]000015,许可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

经查,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与施工劳务负责人签订了《安全施工责任书》,制订了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按施工要求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

天山牧歌二期住宅小区3标段工程的监理单位为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5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01年7月5日至2031年7月4日,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事故经过及救援

(1)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8时左右,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组织架子工班拆除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楼6层顶东北角悬挑脚手架钢管。

在当日施工之前,赵刚未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监理单位(新疆东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员汇报施工工作。

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10时05分左右,赵刚因钢管拆除完毕需返回建筑物内,私自将安全带解除,在返回建筑物时不慎失足从35号楼6层顶坠落到室外地面。

(2)应急救援情况

发生事故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刘欣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现场负责人进行了汇报。

北京时间10时20分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诊断,确定伤者已死亡,120工作人员拨打了110电话,后110警务人员、天山区安监局、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红雁片区管委会及社区工作人员到达了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封闭。

3事故导致的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坠落人员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男,汉族,42岁,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在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亮垭村二社,身份证为513025197501067433。

(2)直接经济损失

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9.5”高处坠落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1.7147万元。

4事故原因及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赵刚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在钢管拆除完毕需返回建筑物内私自解除安全带,忽视了安全带的使用功能,且由于首层硬防护及立网全部拆除,赵刚无安全的着脚点,致使赵刚不慎失足从35号楼6层顶坠落到室外地面。

综上所述,硬防护及立网拆除的不安全状态和赵刚的不安全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项目施工管理存有弱项。该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徐新江请假,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替徐新江的工作。

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赵刚在2017年9月5日组织架子工班对35号楼脚手架拆除施工,未向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赵刚等人的施工行为均不知情。

赵刚等人于2017年9月5日北京时间8时左右开始施工,从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期间,该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因此未能发现和消除首层硬防护及立网拆除隐患,以及施工人员未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操作,致使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9.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有关人员处理情况

(1)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处以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罚款。

(2)封斌,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执行经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3)王全江,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4)赵刚,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架子工领班员兼班长,在组织施工前期,未向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未经批准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集资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楼的脚手架进行了拆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刚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进行追究。

6有整改防范措施及建议

(1)是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做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3)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实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此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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