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三、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预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六、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到,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七、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善,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八、不服从领导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九、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十、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实验员对有毒,易燃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
十二、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十三、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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