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金 某(一审被告、二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1区37栋601号。
委托代理人:陈鑫辉,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某(一审原告、二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在认定申请人有借款10万元的事实上是错误的。特请求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赌场从事放高利贷。后因开设赌场的何某突然卷款跑路失联,使申请人为安抚部份尚未收回钱款的事主,曾虚构保证返还钱款的事情而受到刑事追究。
在申请人被羁押后,被申请人夫妇得知公安机关查到自己与申请人之间的银行账户异常。为洗清在赌场放贷的不法行为,利用岳阳楼区####钟某的关系,在岳阳楼区###办案人员的帮助下,到岳阳市第二看守所审讯室会见申请人,并私自录音。他们向申请人编出各种借款事由,通过言语、眼神与手势暗示申请人在公安讯问时认可在他们手上借了钱,就可放出去。不久申请人被捕,便在以后的讯问中否认向被申请人夫妇借过钱。
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去岳阳楼区望岳路司法所参加社区矫正学习时,突遭被申请人夫妇及其指使的另两个不名身份的人绑架,迫使打下十万元借条后才被放人。
2016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岳阳楼区法院作出(2016)湘0602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356700元。申请人以事实不清提起上诉。岳阳中院作出(2017)湘06民终331号《民事裁定书》,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岳阳楼区法院经重审作出(2017)湘06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3767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申请人以事实不清再次提起上诉。岳阳中院未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8)湘06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仍不服,向岳阳中院申请再审。岳阳中院经再审,作出(2019)湘06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限申请人在判决书送达后10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岳阳中院(2019)湘06民再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申请人偿还10万元借款是错误的。
一、岳阳中院在再审时,称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胁迫出具借条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岳路司法所虽然在再审时撤换了二审时出具的《证明》,称未亲眼所见,但更换后的《证明》也证实了当时申请人反映有绑架的情况,以及从外围所了解到是经济纠纷引起。实际上间接地证明了申请人在出具借条时是受到胁迫,非主观意愿。何况岳阳中院在二审(发回重审那次)时去当地派出所作了调查,也确实有报案。
二、被申请人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乃至再审中都反复称该10万元是在2014年1月21日借出的,并提供了当时取款的凭证。但岳阳中院在再审时,主观认定该10万对应的不是该时间,是对出具借条前借款情况的追认,并称申请人在2015年12月21日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承认借有10万元。
申请人认为,再审法院撇开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事由,自行认定债务产生的事由是错误的,无疑充当了当事人的角色。另外,再审法院在对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上,只采信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说词,而对于该份笔录中申请人的“除了和她有钱方面的往来外,我没有找她借过钱。”的说词不加以理会。何况,没有借钱的说词晚于借钱的说词。再审法院要采信该笔录的说词也只能采信后者的无借贷说词,否则违背逻辑。
三、再审法院一方面认定被申请人在一年时间内在转、存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申请人账户转、存款与常理不符;另一方面又确认在这期间发生的10万借款。再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矛盾。申请人认为,本案所谓的民间借贷全部发生在申请人在赌场放高利贷期间,被申请人将自己的钱委托申请人在赌场放息,不可能借给申请人。当时被申请人利欲熏心,已利用外人的资金委托申请人在赌场放贷。这也就是案外人唐海鹰和张建鹏的资金都有进来的原因,并不是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借款。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再审法院不考虑申请人出具借条后有报
案之事实;也不考虑申请人在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中有否定借款之说
词;还罔顾被申请人所诉求之事由,充当当事人角色确定借条债务产
生之事由。再审法院将本属同时期不符合情理的借条债务与其他被申
请人所主张的债务作区别对待,作出错误判决。故申请人特提起抗诉
申请。
此致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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