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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诉讼过程中,查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本文假设一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提出解封(注:本文的“解封”是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意思,即解除保全的意思)的,一审法院一般都会受理并作出裁定。但是,一审结束之后向哪个法院申请?具体言之,二审诉讼过程中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判决生效之后向哪个法院申请解封?

一、一般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

《民诉法解释》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根据该规定,解除保全裁定的是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

1、一审中或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

一审中,如果是申请人申请解封,则法院一般不会过分审查原因,因为申请人一般有权处分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诉讼权利)。如果是被申请人申请解封,则原因一般是被申请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保全错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判决生效后,由于一审和二审(如有)等都已结束,一般向一审法院申请解封为宜。

2、二审中,当事人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解封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二审中的续封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同理,二审中也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解封。

二、如果保全是诉前保全且保全手续被移送,则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

《民诉法解释》第160条规定,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全是诉前保全且保全手续被移送,则应当向受移送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申请解封。因为作出保全的法院在移送保全手续之后就已经“结案”,不可能再作出解封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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