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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中利旧内容要不要写

建设项目有些是新建,有些是技术改造,只改造了一部分内容,原有的设施要不要写?也就是说利旧的内容在不在范围内?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和三同时的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明确这个事,职业病防治法也没有明确。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中,专家都会要求这一部分。

原因在哪里?因为这一部分会影响到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有效。

在安全设施设计中一般可以不提及利旧设施的情况,因为可以分开。比如原来有起重机,可能发生起重伤害安全事故,新改造以后也会利用原有的起重机,即使发生事故也是原有的起重机发生的事故,原有的设施如果到位了,也可以保证安全。

再比如原来有高处作业的平台,改造之后也用这个平台,如果原有平台有防护栏杆,有相应的措施,是可以保证安全的。

但是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行,比如原有一台风机,可以将有害物质排放到限值以下,新改造之后也用这个风机,就必须交代这个风机的情况,新增之后这个风机还能不能满足要求。只针对新增加的量风机可能没有问题,加上原有的就可能不行了,可能需要再增加风机。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如果对于利旧部分描述含糊,分析不到位,就无法判断改、扩建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否满足生产总需求,因此必须交代原有设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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