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一份合同书
作为办公室人员、采购助理、工程负责人的秘书或者其他需要拾笔躬耕的岗位人员,有大量的工作会要求去做,除了材料准备、会议记录、部门协调、指令传达等之外,极可能需要起草一些简单的合同。从来没有念过法律,《合同法》也没有看过,很多时候对此简直一筹莫展,后来可能学会了上百度、Google去寻求帮助,或者寻求公司的法务部门为提供一些方便。
那么是否想过自己起草一份合同?还是一致认为合同应该是高深莫测的事情,非得需要法律从事人员亲自操刀。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也大可不必妄自菲薄。在很多基础的业务里,每一个业务员或者了解业务任务的人都能够起草一份合适的合同。所以只要遵循以下原则去起草一份合同,将会感觉到一切顺理成章。但是这并不代表,起草得合同将不会被修正,因为毕竟合同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而且专业,作为起草人已经没有义务去关注更多的,否则可以试图去做一个法律从业者。
一、合同目的原则
合同目的原则首先要求是要对签订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有准确清晰的了解。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来自于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没有合同(业务)目的也就不会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合同起草没有抓住目的那将会无的放矢,尽管有时候合同文本可能已经很多,但那毫无意义。
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有两个1、主要目的、2、次要目的。主要目的是签订合同的根本动力,比如买卖合同,买方的主要目的是买到货物,卖方的主要目的是收到货款赢取利润,次要目的是双方希望在交易过程中不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要“划得来”。因此就会有货物质量检验、保证等的约定,也会有货款按时、足额支付,明确的支付方式的约定。而且不管合同怎么复杂都不外这两个目的,复杂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合同,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很多的权力义务,但是主要目的仍然是建设方获得建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方希望获得报酬,次要目的是在这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希望实习预期利益而不会有损失,所以建设方可能会约定完工时间、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修承诺等,而对方则可能要求工程款预付、或支付进度款、或其他避免重复返工、质量免责的约定。但同时两个目的并不因主次之别而有孰轻孰重的之分,比如借款合同,对于放款人来说其放款的主要目的应该是获取利息,但是收回本金显然也极其重要。
虽然抓住合同目的后,合同的起草将会有的放矢,但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却存在波动性,在单次买卖合同中这种波动性是最小的,但是在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波动因素却大得多。因为这些合同目的实现需要一段时间,实现合同目的条件即便在某一时刻达到,但也难保下一阶段相应条件仍能够达到。因此在合同起草中需要更多的关注如何在波动的环境中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忘掉法律原则
起草一个合同大可以忘掉所谓的法律,首先,不是律师,关注法律只会让畏首畏尾;其次,合同属于私法自治领域,国家法律一般是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只要双方愿意就行。所以在起草一份合同的时候就忘掉法律吧,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当然前提是紧扣合同目的,并确保所写的合同内容不会起反作用。提请注意的是,在天马行空的发挥之前,可能要咨询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向他们请教这一类业务的特点和惯例,这足以帮助写完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来说,合同除去双方当事人、签署落款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条款组成:一、指导性条款,二、权利义务条款,三违约责任条款。
所谓的指导性条款是指业务介绍,说明条款,是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也是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一种铺垫。内容包括合同前文“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约定如下”,合同词语解释、合同标的描述(此处标的包括合同业务事项,以及相关要求的描述),验收方法、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等。
而权力义务条款则是直指合同目的的条款,就是需要合同对方有所作为或不需要有所作为的条款。这类条款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也是合同当事人要求对方实现己方合同目的的依据,因此这类条款大致包括合同标的交付,款项结算、履约方式和程序、标的验收、担保、保修约定等。权力义务条款讲究细致,以完善无缺为要。所以在权力义务的起草上,除了来自专业业务人士的指导、业务合作谈判的结果和沟通内容之外,可以极尽可能的约定,只要合同对方不反对就行。
合同中一般只有负有义务才承担责任,显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是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的后果,这个责任一般来讲不因无约定而免除,但是约定的责任一般是优于法定的,加之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严肃性的有效措施,因此在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切勿以一句简单的:“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对守约方承担相应责任”或“违约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而一笔带过。在这里更需要忘掉法律。尤其在合同权力义务较多,合同目的实现条件的波动性大的合同中,违约责任是发生纠纷时的救命稻草之一。
三、明确有序原则
虽然说起草合同的可以忘掉法律,抓住目的大胆、天马行空的写。但是千万不要忘了合同不是朦胧诗,不必惜字如金,且不断重复一个意思,而使得整个合同条款似完非完,似有似无;也不要为了周全,弄出千钧拨一指的阵势,将一个合同写得万事具备,这样反倒抓不住合同之目的。
合同之明确最理想则如,宋玉赞京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当然很少人能达到这种境界,笔者也差之千里。但是向这个目标靠近却一点错也没有。合同起草中的明确需要体现在各方面,不论是合同双方或是合同多方当事人信息、签署内容时间地点等、还是合同指导性条款、权力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都应该明确。明确的条款不管是当事人看,还是其他人看都应该有一个清晰,固定的理解。而且最重要的是对于一般业务任何人从条款中都能知道该合同需要实现什么目的,实现这些目的双方在合同中都采取了哪些措施。如果能达到这样的效果,甚至靠近这样的效果,那么这个合同已经起草得可以交差了。
但是,实现上述效果除了明确完善的表达之外,还需要有序。很多人可能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写指导性条款时附带权力义务内容也写了,在写权利义务条款的时候,似乎觉得需要加一点指导性条款进去,而更多的是还会急着把违约条款也缀在权力义务条款后。到最后可能还会觉得权力义务没说完需要在违约责任重插入一句。甚至在合同已结尾后签署内容及日期之前可能还大段的补充认为重要的任何条款。很显然把这个合同弄得跟涂鸦一样,或许很满意了,但是别人看起来却没有半点头绪。
做到有序,最把稳的方法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和个人的判断把合同约定事项做一个归类,这种归类不是按照上述提到的指导性条款、权力义务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归类的,而是自然属性相同的事项进行归类,归类好后根据一定的逻辑或者时间顺序进行排序。比如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就是一种简单的归类和排列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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