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刘贵平和马万彪因为借款纠纷,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万彪偿还借款,领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陕西省高院于作出(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马万彪向刘贵平偿还借款本息总计1.38亿元,各方之间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之后,刘贵平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 马万彪、宸宫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偿下列债务:1、清偿借贷本息合计1.38亿元(含本金9006万元;利息截止2014年4月23日前)2、清偿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执行兑付之日止的借贷利息,以9006万元为本金基数,以月利率2分计算。二、判令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后又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抵押物领汇双河湾项目、领汇乐城项目及秦唐国际项目资产价值范围内向刘贵平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陕西领汇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刘贵平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且宸宫公司与涉案借款并无抵押担保关系,裁定驳回了刘贵平的起诉。最高院认为: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复起诉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第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第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第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刘贵平提起本案和(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诉讼,虽然都基于马万彪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本案刘贵平请求辰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间借贷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和(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原审法院直接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刘贵平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指令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这个其实就是俗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是否是同一个诉讼,要看请求权基础及对应的要件,这个在不同的案件里是不同的。实践中,有比较大的适用空间,本案就可以看出这一点来,而最高院的裁定中正是运用请求全基础来解决了这个争议,值得我们法律人学习,运用到办案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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