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的时间是有限的,辩护律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发表有效反驳指控、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并非易事,辩护意见还要打动听众,更非易事,辩护意见最终打动法官,被法官采纳,这更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如何发表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实践、总结的重要话题。辩护律师既要总结误区、避免陷入误区,又要为每一个个案撰写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还要为每个个案都找到最合适的辩护意见发表方式。
其中比较常见的误区是:辩护意见中夹带冗长的质证意见
为了在庭审中将辩点充分阐释,辩护律师可以将辩护意见融入发问问题、质证意见,通过庭审发问和庭审质证,细致阐释辩护意见。但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融入大量质证意见的内容,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质证意见的内容是对各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的意见,在举证质证阶段,控辩双方针对某一份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庭审效果会比较好。
在庭审笔录中,控辩双方对于该证据的正反意见能充分、恰当地记录在相应的位置,日后合议庭或审委会评议查看庭审笔录时,也更容易全面了解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
而且,从庭审效果看,合议庭成员、旁听人员就某一份证据,逐一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更容易听懂。
因此,质证意见应当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就充分发表,不宜参杂在辩护意见中。
若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夹杂大量质证意见的内容,合议庭成员、旁听人员往往很难集中注意力耐心听完。这样发表的质证意见显得比较突兀,合议庭成员、旁听人员可能并不记得证据的内容,很难理解辩护律师此时发表的质证意见。而发表这样的辩护意见,往往非常耗费时间,冗长、枯燥、乏味。要知道,庭审时间往往都是非常紧张的,庭审可能从上午十点一直持续到中午十二点,甚至直接开到中午一两点,连午饭都没来得及吃。法官们、辩护律师同行、旁听人员几乎都饥肠辘辘,归心似箭,而辩护律师还长篇大论质证意见,谁能听得下去。
例如,在陈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洋洋洒洒发表了两个半小时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本人也发表了两个小时的辩护意见,完全不顾听众的感受。当天下午的庭审,从下午2点一直开到晚上8点,大家连晚饭都没吃,又冻又饿。且不说辩护意见内容本身如何,庭审效果都是非常差的。大家已经听觉厌烦,不再想知道辩护律师、被告人有什么精彩的辩护意见,而是期待庭审赶紧结束,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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