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选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了提高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标准,确保生活垃圾分选工程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
1.0.3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混合垃圾、分类垃圾以及垃圾处理处置过程的中间产物的分选。
1.0.4 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选址和规模
2.1 选 址
2.1.1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行业规划的要求。
2.1.2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考虑服务区域、垃圾产量分布、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布局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宜建在垃圾转运、处理、处置设施附近或作为其组成部分。
2.1.3 分选工程的选址应在人口密度低,公共场所、文化遗址、风景区和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与居住区间距应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1.4 分选工程的选址可结合垃圾中转站等市政用地或设施合理确定。鼓励垃圾分选工程与垃圾中站站联合建设。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分选工程。
2.2 规 模
2.2.1 生活垃圾分选工程的规模可根据用地面积、垃圾特性、垃圾物流系统中转运、处理、处置工程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2.2.2 分选工程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2-1的规定。分选工程的规模应适中,不宜小于50吨/日,也不宜大于3000吨/日。
表2-1 分选工程建设规模分类
类 型 |
额定日处理能力(吨/日) |
|
大型 |
I类 |
1000—3000 |
II类 |
450—1000 |
|
中型 |
III类 |
150—450 |
小型 |
Ⅳ类 |
50—150 |
3 功能、工艺和设备设施
3.1 功能
3.1.1 分选工程应根据不同的分选目的,制定不同的功能要求。
1 以提高资源回收率、减少进入后续处理处置设施的垃圾量为主要目的时,分选工程应做好与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对接,尽量选出、回收塑料、橡胶、玻璃、金属、废纸等可利用组分,同时兼顾残余垃圾(以下简称残渣)的压缩脱水。
2 以提高进入焚烧处理厂的生活垃圾热值、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效率为主要目的时,分选工程应尽量选出生活垃圾中的不可燃组分(包括金属、玻璃、渣石、水等)及含氯的厨余垃圾、塑料与橡胶等物质,同时兼顾可利用组分的回收。
3 以为生化处理厂提供可生物降解原料为主要目的时,分选工程应尽量选出难降解和不可降解的组分(包括难降解塑料、橡胶等有机物质和金属、玻璃、渣石等无机物质),同时兼顾可利用组分的回收。
4 以提高填埋处置垃圾的安定性、减少填埋场的渗滤液产量和填埋气产量为主要目的时,分选工程应尽可量选出厨余垃圾等易腐乱组分和难降解塑料、橡胶等有机物质,尽量减少垃圾水分,同时兼顾可利用组分的回收。
3.2 工艺
3.2.1 分选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称重、分选、回收组分打包外运、残渣外运、污染监控和预警预报。
3.2.2 分选的基本工序一般包括受料、破袋、机械分选、输送、人工分选以及压缩打包等。
3.2.3 受料的基本工序包括垃圾贮存和给料。
3.2.4 破袋、筛分是袋装垃圾分选工程必备工序,破袋和筛分可合二为一,其目的是分散袋装垃圾,并将垃圾中饭粒等细小物料筛分出来。
3.2.5 人工分选是一种经济、可靠的垃圾分选方法,应优先采用。采用人工分选时宜配带式输送装置。
3.2.6 分选工程应建设备用分选生产线,确保进厂垃圾当日处理。单线的最大处理能力取决于垃圾产量的波动情况,如缺乏相应资料,宜取为设计处理能力的1.2倍。
3.2.7 合理调配垃圾转运能力,做到残渣及易腐乱分选物料在厂滞留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3.2.8 应根据给料特性和后续处理工艺,选择破袋、机械分选和输送方法和工艺,如:好氧发酵前宜采用两级破袋等。
3.3 设备设施
3.3.1 分选作业车间可分为接收区、分选作业区、分选物料存放区和残渣存放区。各区之间应相对独立,接收区、分选作业区和残渣存放区之间应彼此隔离。各区应有防止渗滤液和臭气泄露的措施,并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及杀虫灭害装置,改善车间环境卫生条件。
3.3.2 分选工程应设置垃圾称重装置。
3.3.3 垃圾、残渣贮存和给料设备设施可因地制宜选择。
1 接收区和残渣存放区应实现接收区无人作业,并保证接收区处于负压状态,防止臭气外泄。
2 垃圾与残渣贮存容积应不大于日处理设计能力的垃圾容积,其上、下限值见表3—1。严格控制垃圾与残渣贮存容积,确保垃圾与残渣在厂滞留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表3—1 垃圾与残渣贮存容积的设计限值
垃圾处理设计能力(吨/日) |
垃圾贮存容积(m3) |
残渣贮存容积(m3) |
||
上限值 |
下限值 |
上限值 |
下限值 |
|
100 |
200 |
50 |
160 |
50 |
300 |
600 |
50 |
500 |
50 |
600 |
1200 |
50 |
1000 |
50 |
3 垃圾给料设备可选用板式给料机、螺杆给料机、抓斗等自动给料设备。禁止采用需要操作人员在接收区与残渣存放区作业的给料方法和设备。
3.3.4 根据破碎、机械分选工艺和要求合理选择相关设备。
1 破碎和筛分等分选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主要分选设备宜具有自清洁功能。
2 滚筒筛分机的孔径应根据具体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2 轻物质分选可选用风选和静电分选设备配合筛分设备分选,黑色金属分离可采用永磁分选机或电磁分选设备,有色金属分离可选用电涡流分选设备。厌氧消化预处理可选用水力分选设备
3 为提高分选效率,风选、筛分以及磁选设备可采用多级串联方式。
4 水力分选、磁选和涡流分选设备应达到90%的分选效率,其它分选设备效率不应小于70%。
3.3.5 两条分选线之间的设备间距应不小于 3m ,保证足够的检修和清扫空间。
3.3.6 人工分选皮带机宽度不宜超过 1200mm ,垃圾堆积厚度宜小于 10cm ,皮带移动速度宜为0.1 -0.3m /s,最大皮带移动速度不宜高于 0.5m /s。不同皮带移动速度下,皮带机有效长度、单条人工分选线所需配备的分选人员数量(不含辅助人员)及最大处理能力参照表3—2。
表3—2 单线人工分选皮带机设计参数
皮带移动速度(m/s) |
最大处理能力(吨/小时) |
皮带机有效长度(m) |
配备分选人数(人) |
0.1 |
11—18 |
5 |
10 |
0.2 |
22—36 |
7.5 |
15 |
0.3 |
32—54 |
15 |
30 |
0.4 |
43—64 |
17 |
30 |
0.5 |
54—90 |
22.5 |
30 |
3.3.7 安装角度大于17°的输送设备宜选用带有档板或档边等阻止物料滑落的专用输送机。
3.3.8 垃圾接收、输送及分选设备(设施)在不影响作业的前提下,应加设罩盖,保证设备(设施)本身及接口封闭,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控制垃圾散落,扬尘、臭气扩散以及渗沥液泄漏,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3.3.9 分选后物料应实现不落地贮存与转运。纸类、塑料、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应压缩打包后外运;分选后残余物可直接落入转运或输送设备中外运或进入后道工序。
3.3.10 污染防治设备选型应做到节能、环保,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3.3.11 分选工程应设置供控制作业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应设在高处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分选工程还应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设监控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监视、控制系统应预留数据输出接口。
3.3.12 应配备完善的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道路和绿化等配套设施。
3.3.13 应配备必要的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
3.3.14 设备配置应考虑检修和故障因素。
4 建筑和环境
4.1 设计规范、标准
4.1.1 分选工程的设计应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
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7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10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1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4.2 建筑设计
4.2.1 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的规定。
表4—1 分选工程建设用地指标(m2)
类 型 |
用地指标(m2) |
|
大型 |
I类 |
≤30000 |
II类 |
15000—30000 |
|
中型 |
III类 |
10000—20000 |
小型 |
Ⅳ类 |
5000—15000 |
4.2.2 分选工程总体布置应满足以下原则:
1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地形综合考虑,做到经济、合理。大、中型分选工程应按区域布置。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所选用的设备及作业方式按功能分区布置,应充分到考虑垃圾收集车、作业车的通行和作业方便,作业区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3 分选处理厂应建成封闭式厂区,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2.5m 的防护围墙。
4 厂内生产线均不得露天作业。
5 厂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现行防火、卫生及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6 出入口、作业区和污染物排放口应远离周边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4.2.3 分选工程内卸料区与装料区应留有车辆回转场地,回转场地的尺寸应根据作业车辆的类型或作业方式来确定,并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2.4 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围居民住房、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
4.3 环境卫生与安全设计
4.3.1 作业车间的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0.01—0.015),垃圾与残渣贮存区取上限值以便于渗滤液沥流,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地沟等排水措施,以便于车间地面的清洗。
4.3.2 分选工程内应采取雨污水分流制的排水系统。垃圾与残渣贮存区、分选作业区内应设置垃圾渗沥液的集流设施。
4.3.4 作业车间地面应作防水处理,垃圾与残渣贮存区地面应作防渗透、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
4.3.5 分选作业车间内应设有通风、除尘、除臭系统。
4.3.6 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
4.3.7 分选处理厂内绿化面积应达到20—30%,厂区四周宜布置密集的常绿植物。
4.3.8 污染物排放口应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
4.3.9 厂区应有明显的作业车车位标志及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4.3.10 需夜间作业的分选工程,其照明应符合作业的需要。
4.3.11 分选工程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有关规定设置避雷措施。
5 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
5.0.1 分选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臭气、粉尘、噪声、废水、散落物和残渣,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5.0.2 对于车辆行驶、分选作业、通风除尘除臭的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要求,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5.0.3 噪声控制措施包括:
1 应选用低噪声的作业机械和设备;
2 合理布置规划总平面布置,高噪声设备尽量集中布置,并利用建筑物和绿化隔离带减弱噪声的影响;
3 合理布置通风管道,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
4 对于声源上无法根治的生产噪声,分别按不同情况采取消声、隔振、隔声、吸声等措施,并着重控制声强高的噪声源;
5 减少交通噪声,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区时,降低车速,禁鸣喇叭。
5.0.4 主要恶臭及粉尘产生源应采取密闭、局部隔离等措施,经除尘除臭后有组织高空排放,处理后气体的排放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5.0.5 分选工程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有关规定处理后纳管排放。
5.0.6 场地道路冲洗水收集后必须经过沉淀后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排放。
5.0.7 分选出的不可利用残渣应及时外运至卫生填埋场填埋。
5.0.8 分选设施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5.0.9 通风系统致病菌的灭活以及蝇、蚁、鼠等卫生防疫措施应按卫生防疫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应按……”,或“应符合……的有关规定”。(熊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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