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录像立遗嘱 怎么立才有效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刘女士与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1月3日,刘女士购买了位于固安县的房屋一套。2020年11月22日,刘女士因病去世。在分割刘女士的遗产时,刘女士的弟弟刘甲与江某起了纠纷。刘甲主张姐姐刘女士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出售后,用这笔资金购买了固安县这套房产,因此,该房产属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与江某无关。刘甲还拿出了刘女士生前录制的一段视频遗嘱,刘女士在视频中表明将自己全部财产给自己的兄弟即刘甲所有,刘甲认为自己是这套房产的遗嘱继承人。在与江某多次争执未果后,刘甲将江某诉至固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刘女士的遗产,即位于固安县的房屋按遗嘱继承归刘甲所有。
在庭审中,江某主张刘甲提供的视频遗嘱录制时,刘女士已处病危状态,并且在三日后就去世了,该视频是有他人在旁边进行引导的情况下,刘女士才表述了录音录像的内容,刘女士应当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和诱导才进行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述。而且刘甲声称该遗嘱录制过程只有刘女士的妹妹刘乙和妹夫龙某在场,他们与刘甲是近亲属,具有利害关系,所以这份录制的遗嘱更可能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真实的可能性。该录像遗嘱未显示刘乙和龙某两个在场见证人的肖像,也未能对两个在场见证人的姓名予以记录。该录音录像遗嘱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刘甲提交的视频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法律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本案中,原告刘甲提交的录像遗嘱未记录上述内容,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故刘甲提出的被继承人刘女士位于固安县房屋一套按遗嘱继承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刘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随着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现代科技设备在生活中变得越来越普及,公民可以利用这些设备录制并保存自身的图像与声音,因此,录像遗嘱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在继承法承认录音遗嘱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录像遗嘱纳入遗嘱形式中,同时对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因此,在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通过录音设备、录像设备对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影像完整录制和保存,同时保证原始载体的完整性。比如通过录音笔录音或者通过手机录像,既要保证录制设备完好,也要保证录音录像文件无修改编辑等操作。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录像遗嘱还需要录制遗嘱人和见证人清晰完整的正面肖像。录音录像遗嘱录制过程中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保证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指定的内容。例如在录音或者录像的开头必须由立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或者录像中明确自己的姓名、身份和录制的具体时间。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录像遗嘱因为没有满足对于录音录像遗嘱指定内容的形式要求而导致遗嘱无效。
另外,录像遗嘱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遗嘱形式不同的是,录像遗嘱的原文件具有大于其他复制件法律效力的特点。且因为科技的飞速发展,科技产品的录像功能附带了美颜效果,立遗嘱人在选择录像遗嘱形式时需要注意,如果在开启美颜功能的状态下制作的录像遗嘱并非是当事人在常态下脸部的原貌,故不具备法律效力。为避免录音、录像遗嘱出现伪造的情况,如果立遗嘱人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遗嘱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并通过溯源技术解决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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