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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根据合同法108条主张未到期债权


2017年7月,甲方向乙方就商标转让事宜签署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300万元,平均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二期于商标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第三期于商标转让变更手续完成后2年内付清。逾期支付的,乙方应每日按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商标转让于2018年1月完成,但乙方第二期款项至今尚未支付并且乙方曾通过电话声称不会支付剩余款项。

【问题】甲方可以向乙方主张哪些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简析】

我国实践中,借款合同纠纷中援引《合同法》第108条并得到支持的情形较多。对于非借款合同纠纷,若相应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则债权人也有权提前主张相应权利。那么,“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以下简称“预期违约”)应如何认定呢?

1、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或不构成预期违约

根据(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38号判决书,其维持了(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即:对于B公司(债权人)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2,060万元股权回购款的请求,由于该三笔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该诉请是否成立取决于A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但是,A公司未支付到期回购款项的行为并不表明其将不履行其他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且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A公司目前的经营困难将导致其在今后履行期限届满时也无能力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故B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履行未到期合同义务的诉请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该案中,债务人公司存在经营困难,也确实存在未按约支付到期股权回购款的行为,但该种情形仍无法构成预期违约。

实践中也存在法院认为多次未按约定履行已到期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情形,参见(2012)湖浔菱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认为“如必须待一方实际违约时另一方得主张实际违约责任,则违背预期违约制度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违反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时解决纠纷,更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该法院支持了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未到期债权的诉讼请求。

综上,对未按期支付到期款项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定,具体需结合案件管辖地法院的裁判口径进行确认。

2、预期违约的促成

根据(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起诉时,借款人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法院认为“然而按照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三被告已明确表示,由于资金紧张,在2015年年底之前不可能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有权要求三被告提前支付欠款及利息”。

该案中债务人在庭审中明确表态不可能履行还款义务,显然构成“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08条支持了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实践中,除了通过庭审环节使债务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外,还可以通过向债务人发函或者致电等方式获取债务人相对明确的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从而促成《合同法》第108条预期违约条件的成就,当然,实践中债务人对发函等不一定予以回复,因此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债务人的行为风格以及案件事实进行安排。

回归到文初的案件中,若甲方能够固定乙方拒绝支付后期款项的意思表示(包括符合证据形式要求的电话录音等),那么甲方可以主张下列款项以最大化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商标转让款200万元,包括履行期限已经届至(2018年4月)的第二期商标转让款元以及履行期限尚未届至(2020年1月)的第三期商标转让款;2)第二期商标转让款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履行期限未届满债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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