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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何时开票?何时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预付卡,何时开票?何时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大家好,我是微微。今天我们来聊聊关于预付卡的那点事。

近些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电子消费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展了预付卡业务。

那么,这些预付卡如何开票,如何缴税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下面我们就分不同类别的预付卡来进行说明。

1 单用途卡

所谓单用途卡,是指持卡人只能在发卡企业体系内持卡进行消费的预付费卡,比如美容、美发、健身卡。

I.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对于单用途卡,发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单用途卡在发卡时(即预充值时)由发卡人开具税收分类编码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当持有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有疑惑了,如果是企业作为单用途卡的持卡人进行预充值并消费,其充值时取得的是不征税增值税发票这点可以理解预付卡,但如果企业实际消费时仍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持卡企业不是丧失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在这点上,微微个人理解是2016 53号文中所指的持卡人是个人,即最终消费者。

事实上,企业消费往往采用转账的方式,而2016 53号文相关规定的制定主要是基于个人消费考虑的。由于个人不属于纳税主体,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无需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点可以参考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的规定: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包括: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但事实上,作为最终消费者预付卡,个人也是有权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比如获取餐饮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等,因此对于“且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条,我个人的解读还是不得向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

毕竟,商户本身也是要缴纳增值税,而预充值时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只是一个留存备查的凭证,不存在重复确认收入或者重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即使不开票也是要做无票申报的,那么向个人开具普票、向企业开专票也无妨。

II. 会计处理

在单用途卡发卡人收到预付充值款时,应当做“预收账款”处理。直到发生实际消费,即提供商品或劳务且相关所有权属已经转移时才确认收入。

2 多用途卡

又名支付机构预付卡,由支付机构销售并可以实现跨商户支付,比如用某支付机构预付卡可以在不同超市、店家购物、可以购买电影票、可以支票水电煤公用事业费等等。

I. 税务处理

同样,根据2016 53号文的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特约商户按照持卡人的消费金额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像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卡与单用途卡的区别在于,多用途卡的支付机构(发卡人)不是商户,你可以把支付机构简单地理解为一个媒介,因此商户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在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交易时已经缴纳了。而商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点上我的理解与上面单一用途卡是一致的,即这里的持卡人指的是最终消费者。

II. 会计处理

支付机构在收到预充值款时,应做“预收账款”处理,在持卡人实际消费并与商户结算时做“应付账款”处理,相应在结算时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商户在持卡人实际消费时做“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在结算款中扣除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做“销售费用”处理。

3 加油卡

加油卡比较特殊,不适用单用途卡的管理办法,也不属于多用途卡的范畴。

I. 税务处理

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企业售卖加油卡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缴纳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用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企业可根据加油卡回笼记录,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应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加油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如果属于个人车主为自己的车辆加油,也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外,加油卡的情况是预售单位根据实际消费向持卡人开票,不同于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商户向持卡人消费的情况。

II. 会计处理

类似于多用途卡的处理方式。预售单位在收到收到预充值款时,应做“预付账款”处理,在持卡人加油并与加油企业结算时做“应付账款”处理,相应在结算时收取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做“主营业务收入”处理。

加油企业在持卡人实际加油时做“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在结算款中扣除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做“销售费用”处理。

4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售卡的情况,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税收分类编码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上收入确认的时点与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确认的时点还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我购买了一张英语培训机构的预付费卡,金额3万元,试用期为1个月,我有权在1内月退货,超过1个月则无权退货,在3年内我可以无数次地使用账号登陆在线英语培训平台找外教练口语。

那么,这种预付费卡由于未来的使用日期、频次无法确认,即使可以确定,也不可能在3年内每一个使用平台的日子分别确认收入。因此,这类预付费卡应当在试用期满后开票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未来3年内按合理的方法(平摊法或者按照历史经验曲线形成的摊销模型等)来确认收入。

在这个例子中,增值税上收入的确认时点为试用期满开票时,而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时点为由递延收益分期摊销至收入时。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预付费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销售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规定并无针对预收、预付行为的专门条款。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我们把握的原则就是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所有权属是否转移、经济利益是否流入、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可靠计量、收入是否能够确认。由此,如果一项预付费服务横跨3年,我们也不可能在1年内全部确认收入。

5 总结

I. 单用途卡

发卡人和售卡人为同一人时:

发卡人和售卡人不为同一人时:

II. 多用途卡

III. 加油卡

最后,再强调一点,如果购卡人不是最终持卡人,比如企业购卡作为职工福利、业务招待等情况,基本操作还是比照上面所述,但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购进的职工福利不得做进项税额抵扣;

该给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于业务招待需要限额抵扣。

好了,关于各类预付费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包括何时开票,开具何种类型的发票,何时确认收入就介绍到这里。

看上去规定挺复杂的,但只要把握以下原则:不重复征税,不向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确认收入,就能轻松掌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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