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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男子买房7年后,才发现房子有地下室,进去后发现原房...

王东东在房子居住7年,才知道这个房子有地下室,可怕的是还有人在地下室居住,让我们看一下具体怎么回事!

江苏南京,一男子买房7年后,才发现房子有地下室,进去后发现原房...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王东东和妻子毕业后留在了南京工作,因为考虑到妻子已经怀孕,怕新房子装修有甲醛就直接买了一套一楼的二手房,一共花了200多万。

王东东夫妻俩简单装修了一下就入住了,但王东东夫妻时不时的就听到房子有响声,刚开始只是“咚咚咚”声音,二人也没有在意。

但最近在地下经常传来电钻、电焊机等发出的声音,声音越来越大,已经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了,二人找到了物业。

而物业给他们答复是:声音是从地下室传来的。

“什么,这房子有地下室?我在这住7年了,第一次知道”王东东惊讶的说。

物业带着王东东来到了地下室,发现住在这的竟是之前卖给他房子的房东赵广生。

原来赵广生在卖房子时,故意隐瞒了地下室,自己却在地下室“鼓捣”机械。

赵广生是一个机械加工爱好者,自退休以来更是在地下室天天钻研,所以产生了很大的噪音。

王东东生气的对赵广生说:“赵先生,当时卖房子的时候也没说这房子有地下室啊,而且我们已经买了房子,地下室自然就是我们的了”

“什么?我卖的是房子可不是地下室,再说了要带地下室可就不是200万这个价了”赵广生说。

物业帮着调解:“你们二人协商一下,要不王先生你再给赵先生点钱,把地下室买下来”

赵广生:“卖了我住哪,我可不卖,而且这个房子是单位分的,没法卖”

王东东也觉得本该属于他的凭什么要花钱买呢。

王东东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将赵广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赵广生搬离地下室,将地下室交付给他。那法院会支持他么?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王东东认为,地下室应当属于房子的附属品,二者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所以赵广生应当搬离,将地下室交付给他。

而赵广生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只写了出卖房子,没有说有地下室,应该按合同来,而且这地下室是单位分的,他没有产权证,没办法买卖。

那法院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以无法确定地下室的所有权,且合同中未写明卖房子带地下室的理由驳回了王东东的诉讼请求。

王东东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眼前一亮!

二审法院查明,赵广生所居住的地下室其实是小区自行车库的一部分,多年前被改造成了多间独立的地下室,分给了业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区内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地下室作为自行车库的一部分,更应为全体业主所有。

而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表决已经确定:对小区内陆下室进行分割,分给小区内业主,作为房子的附属设施。

而赵广生已经将房子卖给王东东,已经不是本小区的业主身份,故无权对地下室进行占有使用。

王东东通过买房理应取得地下室的使用权。

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王东东的请求,判决赵广生搬离地下室。

个人观点

本案发生后,很多网友都说,有些房子带地下室就不是这个价了,法院还应当判决王东东给付赵广生一部分购房款。

但笔者认为,虽然带地下室的房子可能会更贵一点,但隐瞒地下室出售太不可取,如果卖房时找赵广生能主动告诉王东东有地下室,即使房价比200万贵一点,可能王东东也会接受。对于本案,你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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