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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十四种情形

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十四种情形

一、合同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一方或违约方承担

1、比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支付律师费一方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转账记录。对于还未实际支付风险收费律师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律所可以在已经收取到风险提成律师费后另行起诉予以主张。

最高法案例裁判观点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昆明置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律师费主要是为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而产生,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在一审诉讼中将其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本案诉讼产生了律师代理费,故一审支持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律师代理费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

二审中,双方当庭确认,2120230.06元律师代理费并未超出《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区分了:实际回收现金金额在8735万元以下的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7%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8735万元不足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9%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8%支付律师费;回收的为非现金的,按一定比率折算为现金确定代理费;以及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利用自身资源达成诉讼或执行和解的,对前述律师费按照60%支付等五种情形。

故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对尚不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支持2120230.06元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条款,但对方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支持律师费的情形。

2016年,最高人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法案例裁判观点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三、商事仲裁案件

根据商事仲裁规则,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比如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四、深圳地区代理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五、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侵权案件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9、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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