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分期消费成为一些年轻人的消费新习惯。不少商家抓住这一特点,开展分期付款活动。商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需要重点关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案例分析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618”当天进行家电(适用增值税税率13%)促销活动,采用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允许消费者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假设张先生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家电,合同约定消费者在2023年6月18日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要支付商品总额的30%(即6000元),剩余70%的款项(即14000元)应于7月18日前支付完毕;若延期支付货款,消费者需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
不难看出,B公司是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并且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因此,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2023年6月18日、7月18日。B公司要在这两个收款日期分别确认收入6000元、14000元,6月18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13%)×13%=690.27(元);7月18日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0÷(1+13%)×13%=1610.62(元)。假设消费者违约,7月18日未及时支付货款,并不影响B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依然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2023年6月18日、7月18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有关规定,如果消费者延期支付货款,B公司价外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称为价外费用,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违约延期支付的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一部分,应按销售商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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