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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赔偿项目汇总与分析

一、医疗费用项目(交强险限额人民币1.8万元)

(一)医疗费

1、范围和界定

(1)包含

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其他费用。

受害人原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疾病恶化,甚至残疾,而受害人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且疾病恶化或残疾的损害后果为交通事故直接引起,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按照外伤参与度赔偿受害人损失。

(2)排除

A、非正规发票排除:费用主张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

B、外购药排除:没有病例或诊断证明,受害人自行购买的外购药,存在用药合理性问题。

C、非合理费用排除:与事故无关的疾病,或是小病大治,私自扩大检查和治疗范围,相关医疗费用不赔偿;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对受害人明确说明,受害人肆意用药扩大赔偿责任,存在替代药物,相关费用不赔偿。

D、混合费用部分排除:伤害的产生源于混合事由,需对受害者治疗情况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参与度。

2、关于非医保用药的争议

国家划分医保用药或非医保用药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或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豁免不起作用。尽管投保人与承包人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医疗用药的赔偿范围,并限定为一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但对于受害者而言,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选择适合的药物进行治疗,受害人、实际侵权人或保险义务人对医疗机构的用药没有选择权。必要合理的非医保用药如有利于治疗,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

如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使用的非医保用药并非治疗必须、合理,受害人在接收非医保药物治疗过程中存在故意扩大损失等过错情形,相关赔偿责任则可免除。

3、证据材料

住院病例首页、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必须是二级以上医院开具。

4、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医疗费票据、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二)后续治疗费

1、定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以及医疗机构可以确定的受害人之后再次花费的治疗费即后续治疗费用,也可得到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2、主张依据

(1)费用数额的确定应由专业的医疗机构作出医疗鉴定。

(2)后续治疗应当是必要、合理的,有必要可对后续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鉴定。

(3)损害行为导致产生后续治疗费用,事故与伤情治疗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评定时机

伤残评定一般是根据对受害人的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应当以事故直接所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主,治疗终结一般表现为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而治疗结束出院即证明临床的治疗效果已达到稳定。

4、证据材料

司法鉴定书。

5、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数额。

(三)整容费

1、定义

整容费的产生仅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特殊部位受损,受损影响了大众审美,且客观上不可能自动恢复到原有容貌,需要依靠特殊的医疗手段方能得到恢复的情形

2、必要性和合理性

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面容或身体等外观部位存在实际损害,伤害造成受害人自身社会评价降低和对外在美的追求是整容费用产生的前提。

合理费用,主要是指受害人整容范围限于“恢复原本状态”,整容费用不能无限扩大,对于合理费用外的其他整容部分,赔偿义务人不需赔偿

3、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相关诊断意见或鉴定意见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1、定义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的一种补偿。只针对受害人的就餐支出补偿,受害人家属或其他陪护人员支出的餐饮费另行计算在护理费中,区别于伙食费,受害人主张伙食费用主要产生在受害人确实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形。

2、证据材料

出院记录。

3、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相关诊断意见或鉴定意见。

(五)营养费

1、证据材料

出院记录。

2、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50元/天×住院天数。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以出院记录为准;涉及转院的,应该把全部住院时间累计计算。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交强险限额人民币18万)

(一)丧葬费

1、定义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属为死者处理丧葬事宜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运尸费、尸体存放费、尸体整容费、寿衣费、花圈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用、骨灰存放费、雇请丧葬人员花费的劳务费、治丧期间有关人员的吃住费用及交通费用等,

2、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实际支出中超过部分,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二)死亡赔偿金

1、定义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义务人应按照一定标准对死者近亲属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近亲属范围:以法定继承顺序中近亲属的范围确定请求权人的范围。

2、赔偿方式

只有一次性赔偿,不适用定期性赔偿。

3、胎儿死亡

一尸两命,胎儿死亡的情形下,胎儿死亡无须赔偿,主要是因为胎儿尚在母体中,无完整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考虑到胎儿死亡给近亲属父母的精神会造成更大额创伤,一般会增加胎儿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分割

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债权人不能主张受害人的近亲属等赔偿权利人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的债务。

分割时要参照遗产继承顺序,且根据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决定分配的份额。

5、证据材料

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

6、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计5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60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75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20-(X-60)】;

≥75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5。

(三)残疾赔偿金

1、定义

伤残评定一般是根据对受害人的损伤医疗终结后不能恢复的后果进行评残,应当以事故直接所导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主,治疗终结一般表现为临床治疗效果稳定,而治疗结束出院即证明临床的治疗效果已达到稳定。

2、赔偿方式

一次性赔偿:由法院判决确定义务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一定数额。

定期赔偿金:由法院判决确定每年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存活几年就赔偿几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支付。

3、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伤残等级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计5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60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20×(0.1-0.9);

60-75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20-(X-60)】×(0.1-0.9);

≥75周岁:人均可支配收入×5×(0.1-0.9)。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

1、定义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伤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肢体某项功能,为使受害人能够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购买、配置的具有补偿功能的生活自助器而发生的费用。

2、主要类型

肢体残疾者使用的肢辅器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轮椅、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视力、听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助视器、助听器;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训练器等。

3、必要性和合理性

赔偿以必要性为原则,必须是伤情所必须的,应当有医生明确的诊断证明,受害人必须经医院诊断为残疾,或需要有辅助器具的帮助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

购买使用的器具以恢复受害人基本功能的必要器具为限,而不要求辅助器具必须达到受害人发生事故前的全部功能。

4、证据材料

对于已经购买的器具,应提供购买的发票,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对于未来需要购买的器具,则应提供由专业鉴定机构或其他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对需要购买的器具的标准、年限要求等予以确定,可以咨询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专业意见。

5、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单次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更换次数+单次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单次残疾辅助器具维修保养费用比例×更换(维修、保养)次数。

(五)误工费

1、定义

伤者即受害人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损失,包括受害人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费用。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误工损失。(该误工费可能与护理费用发生重合,一般不重复计算)

2、判断标准

侵权行为与误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主张误工费的前提。误工费的计算依据的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用的主张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

3、范围

包括: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不包括: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就医治疗或修养期间,并没有扣除其收入,即误工人员的收入并没有因交通事故而实际遭受损失,受害人的误工费也即不存在,不予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但只需要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没有影响,不予赔偿误工费用。

4、关于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抗辩

保险公司和赔偿义务人的抗辩:受害人已经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的工作,且有的受害人按月领取养老金,不存在误工费。

受害人的抗辩:举证证明自己从事相关劳动,并曾获取相应的报酬或工资或其他收入,法院结合当事人身体状况、年龄、家庭经济情况综合进行考量。

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且生活主要依靠子女赡养,该受害人发生事故虽可能产生误工期,但并不必然产生损失,如不能证明误工损失情况,不能主张获得误工费赔偿。

5、证据材料

有固定的收入者,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工资表(盖单位财务章)、伤者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纳税凭证或工资卡银行记录(最近3个月以上)、社保卡记录(1年以上)。

无固定收入者,提供所在行业证明(营业执照、技术证书、荣誉奖章等)、或1年以上存折记录(盖银行章)。

6、误工期计算

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残疾的,依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来确定误工损失;如造成残疾,则会考虑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期证明,最长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造成死亡的,侵权之日至死亡之日为误工时间。

7、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误工工资×误工时间(一般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行业年平均工资/365×误工天数

(六)护理费

1、分类

5-10级伤残:护理时间(少于误工时间)。

4级以上伤残: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80%;完全护理依赖,100%。

2、证据材料

医嘱、司法鉴定书。

家人护理,可按照工资较高者计算,提供家人身份证、家人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工资表(盖单位财务章)。

家人无工作,按照护工标准主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一项计算)。

3、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确立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的司法鉴定。

(2)护理人数:原则上是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参照建议确定人数。

(3)计算方式: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年均收入计算)。

雇佣护工: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

(七)交通费、住宿费

1、定义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和其他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等而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是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必需花费的住宿费。

只有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支出的必要交通费才可能获得赔偿,只有就医、转院两项支出交通费才能获得赔付。

2、合理性和必要性

主张的交通费应当合理,以普通大众交通工具为主。存在特殊情况下的高消费,赔偿权利人应当说明该费用的必要性,如不能提供,则由法院根据治疗的情况酌情认定。

住宿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可避免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合理赔偿,受害人到外地就医必需确有必要,且花费的住宿费不可避免。受害人就“确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

3、证据材料

提供正规交通票据,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和收费收据,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受害人等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票据证明已实际支出了住宿费用,陪护人员和参加处理人员不应超过两人。

4、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票据所载费用之和。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1、定义

受害人伤残,如受害人还有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需要抚养、赡养的,按标准赔偿。

2、无劳动能力认定

因受年龄或身体、精神等方面的限制而无法从事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一般由医院证明其病情,由被扶养人及受害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无其他经济来源情况的说明。

3、被扶养人的特征认定

(1)构成对被扶养人的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的后果,但被扶养人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被扶养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有法定的联系,直接受害人是被扶养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3)被扶养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或部分丧失的人。

(4)被扶养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4、被扶养人的范围

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5、赔偿方式

多为一次性赔偿方式,也可以定期给付

6、证据材料

被扶养人为父母亲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父母无收入来源的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父母包括养父母、继父母在内。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以及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提供的子女人数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明。

被扶养人为成年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提供“兄弟姐妹须扶养证明”,以及下岗证、失业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7、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60岁以上每增加一年减一岁,75岁以上计5年,其它20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8周岁:人均消费性支出×(18-X)×(0.1-0.9)÷扶养人数;

≤60周岁:人均消费性支出×20×(0.1-0.9)÷扶养人数;

60-75周岁:人均消费性支出×【20-(X-60)】×(0.1-0.9)÷扶养人数;

≥75周岁:人均消费性支出×5×(0.1-0.9)÷扶养人数。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1、定义

弥补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死亡,而给受害人本人或家属带来的心理伤害。

2、主张情形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主张。

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受害人可根据伤残等级情况主张。

事故虽未致人死亡或伤残,但使受害人面部留疤影响美观,且受害人未主张整容费用,客观上,该美观影响因素难以消除,受害人也可要求赔偿。

3、赔偿方式

一次性支付,不适用分期。

4、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根据侵权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死亡的,同1级。武汉惯例:一个等级加2000-3000;死人则30000-50000之间。

(伤残系数的注意事项:伤残系数由伤残等级确定,用于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10级为10%,9级为20%,8级为30%,7级为40%,6级为50%,5级为60%,4级为70%,3级为80%,2级为90%,1级为100%。将最高伤残级别的伤残系数作为主伤残系数,其他等级按附加系数计算,总数之和不超过100%。附加系数在0-10%区间浮动,附加10级伤残,增加2%;附加9级伤残,增加4%;附加8级伤残,增加6%,依次类推。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最高的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三、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交强险限额人民币2000元)

(一)车辆损失

1、车辆修理费

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1)保险公司对车损的定损价格是确定维修费的重要依据,不是唯一依据。

(2)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车辆评估价格,但实际维修费用与评估价格存在差距,一般以实际维修费来确定损失赔偿。

(3)法院参考车辆维修部门的资质、维修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偏差程度、可修理项目的修理方式选择,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4)对损坏部分的修理方式应当以车辆适合安全使用为标准,不存在重复修理和过度修理情况即可。

2、车辆重置费

车辆严重受损,甚至已然报废或维修的费用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受害人可以主张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

(1)是否重置,全面判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车辆是否灭失及其修复价值进行评估,针对车辆的使用寿命、损坏程度对受损车辆作出全面判断。

(2)综合确定重置价格。以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充分参照车辆的购买时间、价格、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事故发生史等进行确定。

(3)与残值分离。车辆重置费用与车辆残值不可兼得,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如已支付车辆重置费用,车辆残值所有权则归赔偿义务人。

3、施救费用

(1)车辆施救费用以施救部门提供服务后出具的施救费用票据为准,需正规发票,发票上注明施救具体情况。

(2)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损失扩大,扩大损失部分应当由过错方负担。

(二)物品/货物损失

修理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可折价赔偿。提供相关修理费发票。

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事故发生的状况及与物品之间的损害关联、双方的过错责任、物品的折旧因素,判定现值。

物品损失应当考虑是否与交通事故相关,受害人应证明物品的损害确实由于交通事故造成。

(三)车辆停运损失

1、范围和界定

(1)仅经营性车辆才有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没有停运损失。

(2)经营性车辆的界定要求车辆应获取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性运输,没有行政许可证,不能主张停运损失。

(3)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为规避国家法律的规定,利用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企业的名义,以承包、租赁的形式从事运输经营,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无权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4)停运损失仅限于直接经营利益损失,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产生的违约金。

2、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停运损失有证据证明可查清或可以量化的,按照实际日收入水平测算确定。

(2)按当地同型车辆日平均收入水平测算:每日平均纯收入×正常修理天数。

(3)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论计算。

(四)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仅限定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受害者,赔偿的费用限于正当用途,且费用合理。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而给使用人造成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损失。

包括租车的费用,打车的费用,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等。

四、法医鉴定费

不属于交强险赔付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责任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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