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律师
问题: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表决权?
一、应当由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定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
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怎么办?
公司章程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三、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是否有效?
要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符合,则决议有效;如果不符合,则决议无效。
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就相当于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就得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否则,该决议无效。
四、如果股东(大)会决议给某股东比实际出资比例更少的表决权,是否有效?
如果股东(大)会决议不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而是决议给某股东比实际出资比例更少的表决权,那么该决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决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平等的规定。
除非,该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事先有明确规定。否则这种限制就属于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注:以上观点得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最高院民二庭编)的印证,可放心参阅。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11.8
7.【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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