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责任?它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实践中哪些情形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将逐一论述。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债务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
例1(不真正连带责任):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乙在保管期间借给丙使用,丙将电视机毁坏。
此时因为丙的行为,触发了2个责任。一个是
乙对甲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丙自己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丙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甲可以以违约责任单独起诉乙(乙再找丙追偿),甲也可以以侵权责任单独起诉丙(此时一步到位,丙不可再向乙追偿)。
但是甲不可以将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乙丙)之间没有共同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再举个例子。
例2(真正连带责任):甲委托乙保管一台彩电,在保管期间,乙丙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将电视机毁坏。此时乙丙构成连带责任。
区别于例1,连带责任人乙丙之间属于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不是连带责任的一种。
从对外关系上看,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有点像,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主张权利。
但内部关系上不一样,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共同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中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2-2条【提供劳务中第三人侵权不真正连带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03条 【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1223条【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民法典》第1250条【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2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上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第三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其他责任人有过错的,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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