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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之三:新公司法之简化公司登记程序

核心内容:2014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公司法修订内容简化了公司登记的程序。现行公司法要求在公司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新公司法则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还有哪些新的规定呢?公司登记要提交哪些文件?需要对哪些事项进行登记?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取消,是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相关联的。由于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不需要工商部门进行监督,而是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所以,注册资本到位的证明—验资报告也将不再存在。

  以往,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而企业需要向事务所交纳几千元的中介费,韩毅认为,几千元对于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负担,验资报告的取消,也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一般情况下,公司设立登记所要提交的文件有: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二、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一般来说,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1、名称。

  2、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并应当标明所在地省、市、县及街道门牌号码。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该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全体出资人(股东)投入公司的实缴出资之和,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以货币数额表示的资本总额,也是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益和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之初的经营资本,也是公司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全部资产的来源依据。

  5、公司类型。

  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企业类型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企业类型还应标明“国有独资”字样。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企业类型应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其企业类型还应标明“上市”字样。

  6、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不宜作过多的限制。

  登记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的经营事项。

  (2)公司经营范围须与注册资本相适应。其注册资本达不到某一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不能登记该行业的生产经营事项。

  (3)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必须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登记注册,要依据相应的能证明其真实姓名或名称的文件、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进行。

  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依据该股东或发起人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登记注册;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是其他法人的,应依据能证明其法人资格或名称的有关文件登记注册;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依据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真实姓名的身份证明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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