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常有小伙伴们纠结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缴纳个税的问题,到底是按开票金额申报还是按异地施工人员申报?基于这个问题,铁蛋老师专门写个文章讨论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文件中规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分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如果是劳务派遣的员工,需要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的个税应该是所在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工工资,如果这部分人员在机构所在地已经由总机构全员申报了,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只要在总机构已经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这部分人员在机构所在没有全员全额申报缴纳,那么就应该在项目所在缴纳,在项目所在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回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需要再申报缴纳这部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该留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
铁蛋相信今天说完,所有的小伙伴应该都清楚了,异地施工管理人员的个税怎么交,交了之后机构所在地还需不需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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