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文件,以下第一至第六项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范围,第七至第十项为特殊关注事项。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要点提示: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里只包含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劳务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三项。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要点提示:对于直接投入费用中的租赁费只有“设备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被排除在外。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要点提示: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要点提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七、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要点提示:2017年起“材料费”是税务局重点关注的项目,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用于研发方可进行加计扣除。
八、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要点提示:如果某个研发项目所用资金为财政拨款,那么该项项目发生的研发费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九、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要点提示:如果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中含有以上第一至第六项之外的不可加计除的研发费,那么此项无形资产不能按照150%进行摊销。
十、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要点提示: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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