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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解读

《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通说的解读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条本身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罪当然包含如下含义:

一、被害人只能是“妇女”,而不能是男子。男子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侵害对象,在我国一般会适用强制猥亵罪,而在某些国家有鸡奸罪的规定。

二、作为被害对象的“妇女”,应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性自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未满14周岁即不具有性自主能力,精神病人、智障人士,即使年满14周岁,也属于无性自主能力人。因此,如果与未满14周岁或者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女性发生行为的,即使双方都表现为自愿,也会被认定为是对上述女性的强奸行为。

三、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否则即构成强奸罪。

四、法条中规定的“其他手段”,包括一切可能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实践中,上级强迫女下属与其发生性关系、医生强奸女病人、强奸醉酒女、诱骗智障女、诱奸幼女(十四周岁以下)等等情形,都属于“其他手段”。笔者接触一案件当事人家属,其丈夫被指控构成强奸罪就是因为女方当时晚上一起吃了饭喝了酒,女方吃饭前就一直勾引男方,说了不少诱惑的话,什么“下身火辣辣的”“吃完饭去开房”等等,女方以前先后与多位男性发生过性关系,后因事情败露,只能谎称被强奸,并在第二天上午报警。案件反反复复,两级法院均很难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现在案件还未作出生效判决。

五、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如某女与其男友共同设局,将闺蜜灌醉,由男友与闺蜜发生性关系,该女性即与其男友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六、是否违反妇女意志,是否构成强奸罪,要看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同意。司法实践中,卖淫女与嫖客谈好嫖资,发生完性关系后,卖淫女要求嫖客支付更多的嫖资,嫖客不同意,卖淫女就报警。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同意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有人会从道德层面去谴责卖淫女,但是,卖淫女的性自主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不惩罚通奸,但通奸行为应受到道德谴责。从事卖淫、嫖娼也违反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受处罚。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卖淫女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并未违反其意志,因此嫖客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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