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里的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发生在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时间内,而本案是时效期满后做出的承诺,所以不适用该规定,不能引起中断,故甲不能以时效中断为由进行诉讼主张债权。在实务中有很多人采取这种做法,在债务人不知道已经过时效情况下套取承诺履行债务的承诺,认为引起时效中断,从而以时效中断为由主张债权,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是不能再通过进行诉讼来主张债权得到保护。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根据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就可以据此通过诉讼得到债权的保护。这里面如果是全部债权的承诺诉讼及全部债权,如果是部分承诺那么诉讼只能及承诺的部分,对未承诺履行的部分债权不能通过诉讼得到保护,如1万元债权,期满后债务人承诺履行5千元,对未承诺的5千元不能诉讼得到保护。这里面“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规定是以何种方式作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比如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的谈话作出的承诺的视听资料都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是对原债权的从新确认,那么时效不是中断,时效从承诺作出时从新计算。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效中断。通常认为,行政诉讼不存在时效中断,因为行政诉讼事关公共秩序,更强调效率,但大部分情况确是当事人更容易耽误起诉期限。为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1、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6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2、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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