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于2015年9月,进入了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的是互联网技术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张某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切,该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在2017年11月,张某提出辞职公司,批准,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张某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张某在,劳动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接到通知后,要求公司支付保密费,否则,就不承担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律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企业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条件,所以企业不需要支付保密费。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其实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尤其是hr在让劳动者拒签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时候,往往理解为,应该支付,相应的保密费,或竞业限制的费用,但是,保密义务就属于员工本身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保密义务,且不支付保密费。
【2】保密期限大概有多长呢?
保密期限和颜值不一样,颜值是在年轻的时候,高一些,年老的时候可能就人老色衰,但是保密期限的话,应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吗?还是可以长期?有很多hr会认为保密期限和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劳动合同终止了,保密义务也就终止了,事实证明,保密义务的产生不仅仅是基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而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啊,单位的商业机密,所以,应当对该企业进行商业保密,即使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样有保密义务。
【3】劳动法是如何规定保密协议的?
劳动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即便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意思就是说,如果员工离开了企业,泄露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因为没有保守商业机密而造成的损失。
企业其实是不能滥用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限制,或侵害员工的权益,比如说限制员工的择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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