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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工伤2万元打发?长沙一劳动者索赔13万元胜诉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周智勇 姚倩)老邹在工地做事时,不慎摔伤,某建筑公司和他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承诺赔他2万元。事后,老邹被鉴定为9级工伤,他反悔了,要求增加赔偿。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今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案情。

因工受伤,公司协议赔2万元

2016年12月4日,老邹在工地第三层外架上作业时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住院25天,某建筑公司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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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8日,某建筑公司与老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老邹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2万元;赔偿款现付1万元,预留1万元作为老邹配合公司申报工伤鉴定,并于鉴定做完后一个月内支付。协议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向老邹支付1万元赔偿款。

事后反悔,仲裁裁决赔13万元

出院后,老邹向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2月8日,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老邹工伤,伤残等级为9级。受伤后,老邹一直未到公司上班,他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已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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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决定由某建筑公司支付老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4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928元;支付老邹停工留薪期工资17964元。

某建筑公司对裁决不服,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显失公平,撤销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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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老邹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建筑公司应当对老邹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付责任。

虽然某建筑公司、老邹之间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但是该协议签订时未对老邹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伤残等级亦未作出鉴定,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某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补足老邹协议中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法院一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老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元(已抵扣已支付的1万元);支付老邹停工留薪期工资17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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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伤者要知情 协议要公平

承办法官方群英说, 对于因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成诉的问题,有三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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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协议时是否对工伤状况以及工伤待遇充分知情。在签订协议之前,劳动者是否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协商处理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与标准,以此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工伤待遇赔偿标准的判断能力。

2.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如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处于危困状态,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特征在于协议内容的严重不等价,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原则,且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结果并非受损方所自愿接受的。

3.对协议不服的救济处理。因工伤待遇赔偿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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