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二难式
1.简单肯定前件:
形式:如果甲则丙;如果乙则丙
甲或乙
∴丙
例:《辛丑条约》签订后,如果清朝不施行新政,那么清朝一定灭亡。
如果清朝施行新政,那么清朝也一定灭亡。
∴清朝总是要亡的。
清末正是面临着必然灭亡的绝境,不施行新政立刻被世界所淘汰;所以其施行新政力度是毋庸置疑的,但接受了新思想的人却越发地反对清朝的腐朽,最终他们成为了大清的掘墓人。这第一种形式用来针对进退维谷的人,极为有效。
2.简单否定后件:
形式:如果甲则乙,如果甲则丙。
非乙或非丙。
∴非甲。
例:“萧规曹随”:汉高祖死后,汉惠帝刘盈继位。而丞相曹参完全沿用萧何法度,终日饮酒无所事事。惠帝便怪曹参不作为,曹参边谢罪边问道:“陛下自省和高祖比谁更英明神武呢?”惠帝答:“我怎敢与先帝相提并论呢?”曹参再问:“陛下看我与萧何哪个更贤明呢?”惠帝答:“你似乎不如他。”曹参说:“高祖与萧何平定天下,法度明确,陛下只需无为而治,我等遵循前朝法度,岂不美哉?”
将这历史典故解析如下:
如果汉惠帝想有所作为,那么他需要有高祖般的英明神武或者是萧何般的贤臣辅佐。
但是惠帝既不能和高祖相提并论,也没有萧何般的贤臣。
∴汉惠帝只能选择无为。故,第二种形式适合针对志大才疏的人。
3.复合肯定前件:
形式:如果甲则乙,如果丙则丁。
甲或丙。
∴乙或丁。
例:《孟子·公孙丑章句下》中论周公旦:“知而使之,是不仁也。不知而使之,是不智也。仁智,周公未之尽也。”
这段是对周公旦平定管叔蔡叔叛乱做出的评价,管叔蔡叔是周公旦的兄弟,周公旦如果明知二人有反心就进行纵容式的分封,对兄弟是不仁义的(参考《左传》中对“郑伯克段于鄢”的评价)。不知二人有反心就进行分封,是不智慧的。那么解析如下:
如果周公旦明知反心则是不仁;如果周公不知反心则是不智
知道或者不知
∴周公不仁或不智。
第三种形式可用来针对有缺点或犯过错误的人,哪怕圣贤如周公旦,也会犯错。
4.复合否定后件:
形式:如果甲则乙,如果丙则丁。
非乙或非丁。
∴非甲或非丙。
例:这里我一时没想到适合的历史案例,就直接沿用本书的例子。
如果一个人是聪明的,那么他知道自己的错误;如果他是诚实的,那么他会承认自己的错误。
他不知道自己的错误或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所以,他不聪明或不诚实。
第四种形式需要我们对针对的对象有一定的了解,掌握其行为习惯和价值取向后,便可有的放矢。
条件推论和选取推论复合而成,分析到最后又可化为选取推论。
2.否认选取语句是互不相容或共同穷尽。再比如“萧规曹随”,曹参纵然不如萧何贤能,然汉初排功臣,萧何排第一,曹参仅次之。曹参与萧何的关系可以说是既相容也不穷尽,他不过是为遵循高祖法度而对惠帝做出的诡辩罢了。
3.作一个结论与之相反的二难式。最典型的诡辩案例无疑是普罗泰格拉(Protagoras)与学生尤拉苏斯(Enathlas)间的斗法。
普罗泰格拉与学生尤拉苏斯之间有一份合约,规定条件有三:
(1)普罗泰格拉教授尤拉苏斯法律。
(2)毕业时尤拉苏斯须支付束脩(学费)的一半。
(3)其余的一半须于尤拉苏斯第一次官司打胜时付清。
可是,尤拉苏斯学成后并没有去当律师,普罗泰格拉遂将其告上法庭,老师如此指控:
如果尤拉苏斯胜诉,那么依合同他要付学费;如果尤拉苏斯败诉,那么依法庭判决他得付学费。
尤拉苏斯无论是胜诉或败诉
∴他一定要付学费。
学生也毫不示弱:
如果我胜诉,那么依法庭判决我不付学费;如果我败诉,那么依合同我也不付学费。
我无论是胜诉或败诉
∴我都不应付学费。
对二难式的解析从这个经典诡辩问题来看,可对二难式的本质做出解析:辩者们往往各自采取不同甚至是不相容的条件作前提,使用有利于己的条件,而忽略不利于己的条件。
法庭判决包含两种可能:(1)胜诉者不付学费。(2)败诉者要付学费。
师徒合约也包含两种可能:(3)学生胜诉要付学费。(4)学生败诉无须付学费。
其中,第(2)、(3)是有利于老师的,而(1)、(4)是有利于学生的。师生各自排出一个二难式,看似各有道理。但辩论的前设不同,决定了其本质上就是鸡同鸭讲。
所以,学习形式逻辑来养成善于解析的头脑,防止上当受骗,是何等的重要!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