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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解读(四):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八十九)

致同研究之新租赁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新准则核心变化与影响、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合并分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转租赁、售后租回、列报和披露、衔接规定、行业影响等。本期解读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是新旧租赁准则主要变化的部分,即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要求对几乎所有租赁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租赁合同可以看作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买价取得标的资产的使用权。

一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

1.一般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2.简化处理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满足一项单独租赁的条件。

二初始计量

1.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2.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1)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4)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3. 租赁期的评估

租赁期是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确定租赁期需要考虑:(1)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2)承租人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3)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三后续计量

1.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1)因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2)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该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除非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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