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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彬彬律师谈工程:业主减少工程量 施工方能否主张合同单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是目前最为流行的一种建设工程计价模式,所谓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按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招标人根据针对同一清单的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选,确定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机会均等的报价平台,同时也为招标人比选各投标主体的报价提供了便利。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中,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核算后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子目投报综合单价,通常来说,当一项工程项目子目的工程量较大时,因为每单位工作量摊销的固定成本较低,综合单价一般较低,而当一项工程项目子目的工程量较少时,因为每单位工作量摊销的固定成本较高,综合单价一般较高。因此,为保证投标报价的公正性,就要求招标人在制作工程量清单时要准确地计算项目工程量,避免因工程量不实而引致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造成承包人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就是由于后期的大量或重大变更,造成具体工程项目子目的工程量显著增加或减少,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会触发工程项目子目的单价调整机制。因为,发包人对工程量的减少,不止造成单位成本的提高,而且会扰乱承包人的施工工序和进场投入人、材、机浪费等损失。

案例点析——

泉州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品牌鞋业集团厂房坡道项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附有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显示A、B、C、D号厂房各应施工制作158米的运输车坡道,甲公司基于前述工程量投报综合单价,后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暂放弃C、D楼的坡道建设。甲公司基于已乙公司的取消指令通知,提出增加工程单价,理由是工程量的大幅减少造成坡道施工单位成本的增加。而乙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了单价,不管做多少量,均应按投标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工程款。双方诉于法院,后经调解结案。

本案例中,如果承发包双方明确将调价机制纳入施工合同条款,或约定适用任一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承包人的调价请求是合理的。由于发包人提出该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咨询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后,按造价咨询公司的建议,承、发包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参考《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基于坡道项目的工程量大幅减少的原因参考市场价格而核定了新的综合单价。

风险提示——

在此,笔者需要提示承包商注意的是,如此类情形涉诉或进入仲裁的,除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调价机制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工程适用《2013清单计价规范》,即可能通过援引《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方式为调价事项找到具体依据,否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前提下,发包人、承包人的类似调价请求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支持的可能性较低!除非数量减少幅度较大,并有施工方的及时提价签证申请证据,在变更后及时主张权利。

建议参考的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第10.4.1项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商在合同中可参照此约定。

工程律师的建议——

由于数量的减少将导致单位成本的提高。简单打个比方,一个厨师租赁了一个烘焙店做面包,除了面粉、黄油这些投入到面包实体中的材料外,厨师还要承担烘焙店的租金,其中面粉、黄油的消耗必然与制作面包的数量挂钩。但无论制作面包的数量是多是少,烘焙店的租金是固定的。相应地,当制作面包数量多的时候,由于租金的摊销,每个面包的成本会下降,当制作面包数量少的时候,每个面包的成本会上升,工程中亦然。在本案中,承包人投报的价格是针对既有工程量的单价,在工程量下降时,由于固定成本不变,每一单位工作量的成本必然将会上升,而当工程量下降到一定数量时,就会造成原有单价无法覆盖相应的单位成本,触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

因此,完善成熟的建设工程合同通常会将工程量的较大幅度减少作为单价的调整因素,以便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能妥善解决发、承包人的调价需求;另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也应当在施工中业主减量时尽早提出单价调整的签证申请,并附上理由和依据,同时保留好证据,争取创造法院采纳的机会,这是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务必注意的法律基本保护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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