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提高自身约束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员工手册】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里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第四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奖惩条款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奖惩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奖惩是以纪律维护为出发点,奖励是对符合公司准则行为的一种激励,处罚是对违反公司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为的一种遏制;
第八条 奖惩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 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或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及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必须公开执行;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奖惩目的重在教育,对于被处罚的员工,应坦诚的与其进行交谈,了解事实原因、讲明道理、指出错误,并允许当事人申辩,通过做思想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第四章 奖惩种类
第十二条 奖励可分为:
a、 嘉奖 :每次嘉奖给予现金20元的奖励;
b、 小功: 每次小功给予现金60元的奖励;
c、 大功: 每次大功给予现金180元的奖励
d、 晋升: 岗位级别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 惩处可分为:
a、 申诫: 每次申诫给予现金20元的罚款;
b、 小过: 每次小过给予现金60元的罚款;
c、 大过; 每次大过给予现金180元的罚款;
d、 停职或开除: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嘉奖:
1)尽忠职守,工作勤奋,有具体事迹堪为同仁之楷模者;
2)参与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动或协助主管开发业务有实质贡献者;
4)除尽心本职外,主动协助他人克服作业困难,顺利完成任务者;
5)爱护公物,节省资材成效优良者;
6)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7)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8)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小功: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4)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6)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或技术,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经公司采纳,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计获小功三次者
3)热忱服务,发扬公司信誉,为社会机关,团体公开表扬者;
4)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对已发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严重损失者;
5)对于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权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举发,事后协助查证而使公司免于损失者;
6)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晋升:
1)绩效评比如期达到公司预定目标表现优良者;
2)服务满5年,考绩优良者,未曾有旷工或处分者;
3)有事实证明对公司有特殊功勋表现者;
4)一年内累计记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绩者;
第六章 惩处标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申诫:
1)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有隘工作之进行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者;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不遵守工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6)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者;
8)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小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积压公文或公事、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之进度者;
3)因工作疏忽导致物品材料严重受损者;
4)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6)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7)在禁烟区吸烟者;
8)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9)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大过:
1)拒绝服从上级主管及管理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听劝阻者;
4)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规定或指示、或擅自改变工作方法、程序、发生作业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以私人单据报销公账、或以浮报赁证报销公账,经查核实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经查证属实者,予以停职或开除:
1)擅离职守或违反劳工安全卫生规定,使公司蒙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2)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4)伪造、 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6)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泄漏技术、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9)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一个月累计旷工3天,一年内累计旷工六日者;
10) 携带刀或其它违禁品、危险品进公司危害公司员工安全、或参加非法组织者;
11)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者;
12)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14)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者;
15)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7) 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9) 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记大过累计满三次、末经功过抵消者
21) 试用其间不符合任用资格者;
22)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受奖惩情况均记入人事档案中,作为其当年年度考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1)1次嘉奖可与1次申诫相抵;
2)1次小功可与1次小过相抵;
3)1次大功可与1次大过相抵;
4)3次嘉奖相当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当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晋升一级;
5)3次申诫相当于1次小过,3次小过相当于1次大过,3次大过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年度曾受过处分而未能功过相抵,累计小过一次(含)以上者, 该年度不得晋升;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惩由直接主管或相关部门酌情填写奖惩申请单,呈报奖惩;
第二十六条 奖惩之实施,依具体事实即可执行,功(过)核准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本作业办法经公司最高主管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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