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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住房公积金吗?(二审判决)

虽然我们经常“五险一金”,感觉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很像,但它们的不相似,而且差别很大。

昨天,我们分析了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是否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今天,我们再来分析一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一步一步梳理几个问题:

1.个体工商户招用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吗?
答:当然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规定了个体经济组织属于该部法律规制的对象,即个体工商户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社保吗?
答:应当。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公积金吗?
答:这个问题不像前2个问题那么简单。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条既是对住房公积金下的定义,又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对象,对单位对象采取的是列举模式,而非采取“列举+概况”的立法模式,即列举的单位对象为: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后面没有“等”字,也没有“及其它单位”等开放性表述。从以上规定来看,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以上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个体工商户虽然招用劳动者要适用劳动法,要缴纳社会保险,但并非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不信,咱们再提供实证案例作为佐证:

大家看看,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虽然有时和劳动关系相伴而生,但它们俩的差别很大吧!有时大到你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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