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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涉工程虽是实际施工人挂靠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因组织

最高法院:案涉工程虽是实际施工人挂靠资质施工,但实际施工人因组织施工的需要,必然会产生支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工程资料制作等需要产生的办公费用。故在案涉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对工程价款中本就无法明晰的企业管理费予以核减,对承包人不公,亦将使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失衡,故对鉴定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不予核减。国家之所以对建设工程领域规定资质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工程质量,既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合格,说明发包人工程质量预期已经实现。

本案中,成虎公司明知张新平没有施工资质仍将工程交给张新平施工,在工程交付验收合格之后,又以无资质为由拒付包括利润在内的工程余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从公平角度,将该部分利润留给发包人,发包人基于同样一份无效合同而获益,有违公平合理基本原则。故该院结合本案案情,对成虎公司主张核减鉴定价款中的利润部分,不予支持。税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应当在工程计取中一并支付。对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发包的工程,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只要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就应向国家缴纳税金(即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案中,张新平与新井公司《内部承包协议》明确约定需缴纳税金,新井公司亦是案涉工程备案承包人,因此,即便施工合同无效,成虎公司也应当支付税金。成虎公司主张工程造价中核减税金,该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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