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劳务活动,工作过程中因病意外身亡,究竟谁来承担责任?受害人因死亡造成的损失雇主必须都要赔偿吗?近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5月,受害人覃某受周某雇佣对某村的香蕉地进行管理,其工作是用胶水粘接水管。某天,工作中的覃某突然晕倒,工友见状便将他扶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后立刻进行抢救,但已无力回天,覃某当场不治身亡,院方诊断为猝死。
不久后,覃某的母亲危某将周某告上法庭,她认为覃某是在履行雇用行为时死亡,且施工使用的胶水具有毒性,周某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向周某主张赔偿82万余元。而被告周某认为受害人覃某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其也在事后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作为补偿,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分歧。
案涉香蕉地的经营者为被告周某,受害人覃某受雇于周某从事胶水粘接水管工作,被告周某与覃某雇佣关系成立,权利义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覃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死亡,其死亡原因为猝死,系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被告周某对覃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且原告的主张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在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在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死亡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判断双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就要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进行考量。如本案中,在双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雇主作为劳务工作的直接受益人,其已支付了相应的补偿,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在雇员猝死且排除了雇主的责任后,要求雇主承担雇员猝死的全部损失则过于苛责,该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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