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一些网友就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后台提出了不少问题。我们从中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
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中,我们常会面临一些矛盾证据。在证据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审查和鉴别?
答:职务犯罪的矛盾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另一类是言词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之间的矛盾。我们分别来谈一下。
对于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我们主要审查两个或者多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核心矛盾。所谓核心矛盾就是与犯罪构成要件直接相关的矛盾。比如行受贿案件,行贿人说我送了钱,受贿人说我从来没有收过钱,这就是认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核心矛盾。如果两个言词证据之间出现了核心矛盾,那么二者之间必有一假,这就需要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反之,如果两个言词证据之间不是核心矛盾,比如说行贿人说是2019年5月送的钱,而受贿人说的是2019年7月送的钱,那么在确认二人陈述均为自愿的前提下,就要审查这一类矛盾的形成是否有合理解释,比如是记忆偏差所致或是别的什么原因。
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尤其应该注意的。我们还是以王某涉嫌受贿案为例,在这个案件中,就出现了行贿人一方的言词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产生矛盾的问题。比如,行贿人陈述因为王某给企业下了停工令,所以向其行贿。如果行贿人陈述的情况是真的,就必然意味着停工令的下达时间一定在行贿行为之前。但是本案中停工令下达的时间却要比行贿人陈述的行贿时间晚很多。再比如,行贿人陈述因为自己拿着材料去找王某办理开工许可证受到了刁难,所以才向王某行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许可证需要申请人提供五项材料。而本案行贿人提供的这五项材料都是在行贿人陈述的行贿行为完成之后才取得的。据此,就不可能是行贿人拿着材料去找王某办理开工许可证受到了刁难之后,再向王某行贿。这就是典型的言词证据与案件的客观证据之间产生了矛盾。与言词证据相比,停工令、开工申请材料这些客观证据,特别是出自国家机关的有关书证,它的证明力要明显高于言词证据。因此,当这类证据之间与言词证据产生矛盾的时候,一般来说言词证据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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