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是开曼比较常见的一种基金载体,与《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法”)下的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设立的法律实体,最大限度地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并赋予普通合伙人充分的权限管理合伙事务,以实现基金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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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周卓| 作者
目录
一、豁免优先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点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是开曼比较常见的一种基金载体,与《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法”)下的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设立的法律实体,最大限度地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并赋予普通合伙人充分的权限管理合伙事务,以实现基金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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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优先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2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特点1.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受限于《豁免合伙企业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Law,2018 Revision)所述之权利、权力、条件、限制及责任的规定,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可为任何合法目的在开曼群岛内设立。除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业务在开曼群岛外开展的业务所必需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在开曼群岛内与公众进行商业活动。 2.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豁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与公司不同,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基于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设立的法律实体,因此,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亦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产。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意思表示需由普通合伙人代为进行。 3.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应当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并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选择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载体的,基金的投资、基金的分配、基金发生诉讼代表基金应诉、基金的项目退出等事项均属于合伙企业管理事项的一部分,属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能,该等事项的具体执行可由全体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协商约定。此外,普通合伙人还可将基金的相关投资管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第三方(投资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等,由该等第三方服务方来履行相应的职责。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安全港”规则 根据《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且其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作出的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约束力。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如有限合伙人参与了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与非合伙人第三方的交易,在该第三方实际意识到了有限合伙人的参与且善意认为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前提下,该有限合伙人对在其参与处理业务期间内该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之一切债务及义务,应如普通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有该等规定,但《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了“安全港”规则,即有限合伙人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务不视为参与了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在普通合伙人中任职或拥有权益,或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合同关系,或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的承包商、代理人或雇员,或担任公司普通合伙人的董事、高管或股东;就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向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帐目或事务进行调查、审查、批准或提供意见,或行使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其他权利。 5.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出资返还 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由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分配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取得了出资返还部分的金额(return of contributions)或豁免了部分实缴出资的义务,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时,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向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返还其取得的出资返还金额或履行未履行的实缴出资义务:(1)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包括因前述的出资返还或豁免实缴出资变得资不抵债;(2)有限合伙人实际知晓豁免有限合伙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 6.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则 根据《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财政部(Financial Secretary)可根据申请对ELP作出承诺,承诺此后在该开曼群岛内实施的对利润、所得、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税收的法律,不适用于该LLP的经营、资产或其合伙人的合伙人权益。承诺书的最长有效日期不超过自承诺之日起50年。3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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