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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4)


(四)类合同请求权
紧接着考察的是与缔结合同相关或相似,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主要有:
1.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 2.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 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 4.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
缔约过失请求权、无权代理请求权、合同无效、撤销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等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
况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因为同属财产行为,并且种类较少,也没有单独列为一大类的必要,所以在类合同请求权部分考察。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后于法律行为进行考察,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常常产生约定的义务,婚姻家庭常常产生法定的义务,可能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但对于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 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 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去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
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 ”、“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
由无因管理推出侵权,这样坏人推定的逻辑,这种人性本恶的思维对于社会风气的危害极大,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观、法治观相违背。 客观他人事务的无因管理应该是享有善意推定的,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这样才能免除助人为乐需要自证清白的困境。
从民法具体实践来讲,就是首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动辄冠以侵权之名,养成好诉缠诉之风。
《联邦证据规则》由此相类似的规定,规则409提议支付医疗费用与类似费用: 关于给予、承诺支付或者提议支付因伤害而引起的医疗、住院或者类似费用的证据,不得用来证明对该伤害负有责任。
客观上帮助他人的行为 不应推定为先前具有侵权行为,除非被害人能证明侵权的事实。 好的社会的形成不仅需要高喊道德,还需要鼓励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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