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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挂靠者与发包方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挂靠者不担责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6日,华星公司将其开发的福馨园小区建设工程发包给陕西有色公司承建,后陕西有色公司又与众信公司签订《工程分承包协议书》,约定15#楼由众信公司具体施工建设。2018年9月2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华星公司使用。2018年3月19日,经众信公司与华星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5月31日华星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7589637元;同时,华星公司代众信公司支付劳务费607560.55元,众信公司同意计入已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华星公司认为本案系分包法律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众信公司与陕西有色公司之间系挂靠法律关系错误。根据查明事实,虽众信公司与陕西有色公司签订的是分承包合同,但案涉工程系由众信公司投资并自负盈亏,陕西有色公司收取管理费,众信公司借用陕西有色公司资质以陕西有色固原福馨苑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具体施工并从华星公司处直接收取案涉工程款,陕西有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的权利义务,且华星公司对众信公司系挂靠陕西有色公司并支付管理费的事实明知且认可,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众信公司与陕西有色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

华星公司认为本案众信公司与陕西有色公司之间系分包法律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众信公司挂靠陕西有色公司,陕西有色公司仅收取管理费用,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故二审判决确认华星公司与众信公司系案涉工程实际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妥。众信公司在交付工程后,向华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下欠工程款及利息,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华星公司向众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839036.58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华星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综合全案,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挂靠者越过被挂靠者直接与发包方成立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且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下还不担责。这样的裁判是否有失公允暂且不论。但本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的前提条件是非常苛刻的,就像文中论述的一样“案涉工程系由众信公司投资并自负盈亏,陕西有色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众信公司借用陕西有色公司资质以陕西有色固原福馨苑第二项目部的名义具体施工并从华星公司处直接收取案涉工程款,陕西有色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承担任何的权利义务,且华星公司对众信公司系挂靠陕西有色公司并支付管理费的事实明知且认可”,正是满足以上这些苛刻条件,才能说明确认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青海众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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