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已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厦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除特别约定外,已使用部分航段的客票,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应遵守其客票适用的运输条件,并在厦航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厦航提出,并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退款手续。非自愿退票不收取退票费;旅客自愿退票,按其客票相应的适用条件及厦航运输总条件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重要旅客(VIP)、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孕妇、婴儿及婴儿摇篮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犯罪嫌疑人或犯人、携带人体捐献器官乘机旅客等需要在旅途中给予特殊礼遇或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属于特殊旅客。特殊旅客购票应在定座时提出,并仅限在厦航指定直销机构或特别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出于安全、服务以及技术上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运输特殊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厦航出于安全等考虑,认为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可能对其自身、对厦航或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的,或根据其他合理的判断,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及其行李。
旅客要求为其在乘机时提供特殊餐食应在定座申请时同时提出(且须在始发航班离站24小时以前),厦航将根据可提供的特殊餐食种类将受理结果回复至售票部门;对于旅客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以内及当天16:00以后提出第二天航班特殊餐食申请的,需经厦航确认后方予提供。售票部门应将受理结果反馈旅客。每位旅客仅限申请一种特殊餐食。
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时(昆明长水机场、西安咸阳机场、杭州萧山机场、贵阳龙洞堡机场、长春龙嘉机场、乌鲁木齐机场、南京禄口机场、青岛流亭机场、拉萨贡嘎机场40分钟,沈阳桃仙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成都双流机场、哈尔滨太平机场、郑州新郑机场、天津滨海机场、海口美兰机场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厦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行李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商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航班不正常,厦航可向旅客出具航班不正常证明。因厦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厦航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厦航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延误或取消,厦航可协助旅客安排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本须知仅为厦航国内运输总条件和客票适用条件的部分摘要。
旅客凭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或命令要求的所有其他证件。因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的损失,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且对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厦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政府、其他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它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承运人或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旅客应当在航班离站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乘机登记处和登机门,以便办妥政府规定的手续及乘机手续。
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患病者等特殊旅客,必须在符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予载运。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2件手提行李,每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11磅);持公务舱、经济舱客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件手提行李,总重量不超过5千克(11磅)。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55 x 35 x 25 厘米/21.5 x 13.5 x 10 英寸。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在国际和地区航线上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额。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它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托运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及旅客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限额按照192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及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旅客须知(国际运输)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的概述,旅客除应当遵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外,还应当遵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规则和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命令和规定等各项有关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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